【案例描述】職工史某原系湖北圣龍廂式汽車改裝總廠(以下簡稱圣龍總廠)的一名汽車駕駛員。2004年2月,圣龍總廠與棗陽市化工設備制造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洽談了一筆加工油罐車業務。之后,圣龍總廠安排史某負責將待加工車開到安裝公司改裝地點,再把加工好的車開回。2月24日,史某將加工好的第一輛油罐車往回開,途中被交警攔扣。廠領導得知此情況后,讓史某先回總廠拿點石棉板配件再去安裝公司。史某將石棉板拿到安裝公司后,因第二輛油罐車還未加工好,又時至夜晚,史某、廠領導等人受安裝公司領導邀請,到附近一家餐館就餐。晚8時10分,幾人就餐完畢剛走了約30米,史某突發高血壓,引發腦梗塞。3月5日,史某因搶救無效死亡。3月15日,圣龍總廠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史某為因工死亡。3月22日,市勞動保障局經審查,簽署了"史某非因工死亡"的意見,不予工傷認定。
請問,職工廠外加班死亡屬工傷嗎?
【案例評析】
(1)職工廠外加班死亡應當認定為因工死亡。《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結合以上規定,筆者認為,史某在廠外加班,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延伸,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發生突發疾病,應當認定為工傷。且《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況有明確規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史某不屬此情形,因此,史某的死亡應認定為因工死亡。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往往發現很多受傷不能完全套用法律規定。上述案例也一樣。因此,在進行工傷認定時,要對受傷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采取排除法和堅持傾向于勞動者、工傷無過錯的原則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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