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廖某是廣東某機械廠電焊工。2001年3月2日上午,廖某感到身體不適,就到廠長處請假。廠長告訴廖某,因自己對電焊工作任務不太了解,不知道任務是否緊張,要他去問電焊工組長曾某,如果曾某同意廖某離開的話,廠長就準他的假。當廖某來到曾某工作處肘,恰逢曾某在燒焊。于是廖某就在一旁等候,準備等曾某燒焊完畢后再向他講請假的事。就在廖某等待曾某燒焊的過程中,曾某敲擊燒焊的鐵塊時飛起的焊渣擊中了廖某的右眼,雖經醫治,但仍導致廖某右眼失明。事后,該機械廠僅向廖某支付了很少一部分醫療費即撒手不管。認為廖某是在請假,不是在工作過程中,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事故發生后,廖某及時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了有關情況并要求作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在向該廠的有關工人調查了相關情況后,根據有關工人的證言認定廖某當時已經請假,于2001年6月27日即作出該事故不是工傷的認定。
請問,廖某在請假過程中的受傷是工傷嗎?
【案例評析】
(1)職工在請假過程中因生產工作環境的不安全導致的工傷應認定為工傷!镀髽I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廖某是在工作的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而受到意外傷害,這是毫無疑問的。關鍵的問題是,其受傷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內。乍看起來,廖某向單位領導請假的行為本身不屬于正在工作,但是客觀分析起來,按規定請假也是職工的義務,是廣義的職工向單位提供義務的范疇。因此,職工履行請假義務的過程也是屬于"工作的時間",廖某的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此案反映了職工在特殊時期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問題。是否是工傷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有無勞動關系,是否在履行勞動義務;二是有無《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關于不予工傷認定的幾種情形;三是判斷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應予工傷認定的情形;四是堅持工傷認定的無過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