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大專任教,2010年8月份單位派我到上海某研究所學習,當時被研究所安排住在某酒店。不料,一天晚上我在酒店休息時因吊燈墜落砸傷頭部及眼睛,致使一只眼睛失明。事故發生后,我向單位提出工傷認定,但是單位以我是在休息期間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為由拒絕為我申報工傷。請問律師,我的情況能否認定工傷? ——仉信德
律師解答:
仉先生您好,對您提出的單位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是否能認定工傷的問題,我們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為您作如下解答: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單位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是否能認定工傷的問題。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下稱《答復》)對該問題進行明確答復,即: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排除認定工傷的條款中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單位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人身損害顯然不在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之內。
綜上,您是在單位派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某研究所安排的休息場所受到傷害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情形,且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除外條款之內,因此您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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