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楊某系C公司員工,C公司注冊地在上海,但在浙江省有辦公點。2006年1月19日中午12:00左右,楊某在前往公司浙江辦公點結算民工工資途中,發生了機動車事故,當場死亡。
2006年6月8日,楊某之妻吳某就2006年1月19日楊某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認定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楊某發生的機動車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作出該事故屬于工傷認定結論。
案情評析:
C公司認為,楊某當日發生事故時并不是在公司的區域范圍內,其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遇到交通事故,所以工傷部門不應當將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中“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如何認定?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處“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離開本職崗位到本地其他地方,也包括出差到外地、境外。此處“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既包括與工作直接有關而形成的傷害,也包括為了開展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如交通事故傷害,非本人原因引起的第三人的暴力傷害,在整個外出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傷害(如因住宿、餐飲等場所不安全因素所引發的傷害)。但對于實施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完全是個人目的行為而發生的傷害除外,如個人休閑娛樂、游山玩水過程中發生的傷害應排除在外。
在本案中,要搞清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需要了解以下問題:1、單位的辦公地點;2、結算民工工資是否屬于楊某的工作范圍;3、事發當天,楊某是否因該工作外出,且遭受交通事故。工傷認定部門通過調查核實,證實結算民工工資的確屬于楊某日常工作中必須的一個工作環節,事故發生地是在楊某前往工資結算點的必經路上,證人證言也證實了事發當天楊某的確是因為接到公司財務人員的通知在趕往結算民工工資款的路上發生了交通意外導致其死亡。所以工傷認定部門將楊某所遭受的意外事故認定為工傷是合理的。
而C公司僅僅因為楊某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在公司的區域范圍內就認為楊某不屬于工傷,是對《條例》的片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