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李某系某公司職工,某日下午5時30分下班離開公司,之后沿著回家路線步行20分鐘來到朋友家吃晚飯,一個小時候從朋友家中出來,繼續沿著回家路線步行回家,但在途中不慎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后送醫院診斷為多處骨折。出院后李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張某順路倒朋友家中吃飯,表明其下班行為已經結束,其發生機動車事故途中已不屬于下班回家途中,故作出不認定為工傷的認定結論。
案情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李某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否發生在“下班途中”?李某認為,機動車事故發生的地點在其平時下班回家的路線上,到朋友家吃飯屬于滿足生理需要,且只用了一個小時時間,此并不改變其下班回家途中的性質。
筆者認為,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完成“上下班”行為時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現為上下班行為與其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之間的密切聯系。有上下班行為,就必然有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因素;而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上下班行為能否成立。
二、“上下班途中”一般情況下是指,職工離開單位下班回到家中及離開家到單位上班工作的過程。但在工傷認定中,具體確定“上下班途中”時,必須從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進行考量,職工如果在中途去了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或回家沒有必然聯系的話,則該過程就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當然,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順便辦理一些日常生活中必須的個人或家庭事務,如下班后順便買菜回家等等,可以在合理性范圍內考量,作上下班途中理解。
三、本案中,李某下班回家明顯作出了兩個行為,一個是到朋友家吃飯的行為,另一個是從朋友家吃完飯回家的行為。李某到朋友家吃飯,表明其已轉入處理私人事務,下班行為已經結束。李某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應定性為“私人活動結束,回家途中”,不屬于工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