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工傷認定受理地問題
(一)總公司與分公司在不同統籌地區,分公司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分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工傷認定受理地問題。
(二)受異地派遣的員工在被派遣單位以外的地方工作發生傷亡事故的工傷認定受理地問題。
答:工傷認定屬行政行為,因此,能否做出工傷認定,其管轄條件是用工單位是否、或應否在本行政區域為其勞動者購買社保,如果符合前述的任何一項條件,該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機關就有權、也有責做出工傷認定。
第一種情況,屬非法用工單位的用工,根據法律規定,他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也就不存在工傷認定的問題,在未經注冊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只能適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賠償規定》獲得賠償,如產生糾紛,則通過民事調解或訴訟程序,按雇主與雇員的責任制度獲得賠償。
第二種情況,屬雙重管理,如某勞務人員由湖南勞務派遣公司派往深圳工作,則被派遣人員即可在實際工作地區(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深圳購買社保,也可在勞務公司所在地(合同簽訂地)的地區湖南購買社保,由誰來做出工傷認定,就看該人員在哪里購買社保。但如果深圳公司在東莞承包工程,則其個人并未與東莞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因此,不存在由東莞對其事故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即受異地派遣的員工在被派遣單位以外的地方工作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勞保部門不能對其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過程中勞動者或單位提起勞動關系爭議仲裁的,如何處理。申請人向社保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后,申請人或第三人因勞動關系爭議問題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關系仲裁,此時,社保部門受理的工傷認定能否適用中止程序,待勞動關系明確后再作決定是否受理該工傷認定。
答:提問者已述及,受理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工傷認定受理機關在受理時即有權、也有責審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有勞動合同關系,而無須根據仲裁或法院的判決來認定勞動合同關系,因此,不存在因勞動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而終止的問題,換言之,勞動關系應在決定受理之前就確定,而不是在受理工傷認定后,再來確認勞動合同關系,也不應因爭議被受理而中止。在法律上,作為行政職權,是不能因難以判斷而拒絕判斷,將爭議推向仲裁機構,換言之,只存在你判斷的結果因相對人不服而產生行政爭議的問題,而不存在你不判斷、或害怕敗訴而讓人先去打官司的問題。
三、在校生打暑期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目前,在校生(主要指大學生、大專生)利用暑假、寒假到企業打暑期工,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學生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202號)第12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此規定,在校生打暑期工應視為不存在勞動關系,學生在打暑期工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如果該學生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在制度層面上,法律不認為在校學生是勞動者,因此,在實際中難有此種情況),則意味著行政機關確認了這種勞動關系,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一般情況下,學生勤工儉學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應通過民事調解或訴訟程序,適用有關雇主與雇員的責任制度。如果是學校統一組織的,則適用教育管理方面的法規,由學校與學生協商解決辦法,或適用教育培養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被返聘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問題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十七條的指導意見,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是判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關鍵要素。但實際操作中,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該由誰來舉證,及如何舉證是個難題。由被用工方,用人單位方,還是由統籌工傷認定的社保部門負舉證責任?且舉證到何種程度有效?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仍未建立全國或省聯網,但外來務工者往往來自全國各地,且頻繁流動。那么,即使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戶籍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有關材料證明該人員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亦不能窮盡或反推該人員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答:勞動合同關系糾紛屬民事爭議,除有特別規定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經歷屬如實申報內容,換言之,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前,勞動者有責任告知其是否屬退休人員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隱瞞身份,用虛假的事實簽訂勞動合同,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根據證明力原則,如果一個退休人員隱瞞身份,即主張沒有享受退休待遇,則不能要求其證明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這時,只能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以虛假的身份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并由“勞動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問題
勞動者受傷后,因工資支付、勞動關系爭議、醫療費支付、追討交通事故相對方人身損害賠償等問題提起仲裁或提起訴訟,距離傷亡事故發生時間一年后才到社保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此時,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申請時效。有觀點認為,如果勞動者提起的仲裁或訴訟的事項與工傷事故定性存在直接關聯性而致超期,應視同其在法定時效內對工傷權益進行主張,申請時效視同中斷。如果仲裁或訴訟的事項與工傷事故沒有任何關聯性,可視為勞動者未在法定時效內對工傷權益進行主張,即已過法定申請時效,應不予受理。
答:工傷認定申請時間不是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制度(即使是起訴期限,中斷制度也應由法律明定),因此,不因其已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而重新計算申請時間的問題(這也是行政法律關系職責管轄的特點之一),但如果原已經向社保部門申請,社保部門以其沒有勞動關系為由而未予受理,勞動者經過仲裁訴訟后,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確定其與用工單位有勞動關系,則應重新受理。
六、關于上下班的合理時間、路線的界定
上下班時間在非慣常上下班路徑上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屬工傷。“上下班路徑”一般指從職工慣常住所與辦公場所之間的路途。如果員工在此路線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途中存在順道買菜、接送小孩、吃快餐等合理行為),我們也定性為工傷。如果在非慣常路線上遭遇交通事故情形,該如何定性。比如,員工下班后不回家,直接外出吃飯,飯后直接返回單位上班的,外出吃飯或返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答:上下班時間在非慣常上下班路徑上遭遇交通事故,要結合員工前往目的地所為何事,即結合其目的來判斷是否屬工傷。如果員工下班后外出吃飯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此時員工外出的目的是吃飯,不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員工在外出吃飯后返回單位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此時員工返回單位的目的是上班,應認定為工傷。
七、如何界定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問題。員工因故遲上班,與正常上班時間相差較長;員工下班打卡后在單位逗留較長時間(如回宿舍洗澡、飯堂吃飯等耗時一個小時),然后才離開單位回住所;或員工在回家的途中用時較長(如途中與朋友交談一個多小時、或途經商場入內購物等),繼續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還有違反紀律早退回家、工作中臨時請假回家等。上述情形,員工遭遇交通事故時是否仍屬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答:對下班的“合理時間”,應結合員工所從事的行為、時間長短是否合理。如員工下班后慣常在單位吃飯、洗澡后再回去,實屬日常必需,雖然時間稍長,亦視同為合理時間;如員工回家途中與朋友聊天、或進商場閑逛,不屬工作必需,不應視為合理時間。至于遲到,也是一個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問題,能否定為工傷,仍然要結合勞動者的行為目的、所處路線、日常生活習慣等,作綜合認定,如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上班的時間從事了與上班無關的事項后,即便再去上班,我認為也不宜認定為工傷。至于早退,主要看是否履行了正常的請假手續,如果無故偷退(溜號),必是因私,則不屬下班行為,如果確實須提前下班,并經批準,則“早退”行為可按下班對待,再根據前述原則綜合認定。
八、工作狀態前后發生的事故是否屬工傷情形問題。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是:員工下班后,在車間打完卡后在走廊摔倒,或走出車間門口在空曠處摔倒;又如,員工在公司門口打了上班卡,在擺放自行車時摔倒;或尚未進入車間,在上車間的樓梯處跌倒受傷;以上這些情形是否認定為工傷?
答:如果在生產區域內發生傷亡事故,主要看受傷的原因,如果不是受傷者本人故意或第三者侵犯(交通事故除外)的原因,均應視同工傷。否則就無法解釋上下班時間交通事故視同工傷的法律制度。
九、缺乏首診記錄或早期病歷資料,如何采信傷情與事故間的因果關系。
答、如果沒有首診記錄,則看工作記錄中有無事故報告(舉證責任另議),如果兩者都無,則看傷情與工作行為有無因果關系,并按因果關系的判斷法則、如根據生活常識、有權機構鑒定結果來認定。
十、個別工傷認定結果送達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后,傷者再提供新的傷情診斷資料,認為是該次事故所致,因事故致傷情加重,要求變更工傷認定書,是否受理。
答:新傷情的增加,僅關系到傷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問題,不影響該次工傷事故的定性,因此,無需變更工傷認定書,也就不存在重新受理問題。但可建議勞動者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因果關系鑒定,如因果關系鑒定確認勞動者后期傷情是前次工傷事故所致,即傷者新的傷情診斷屬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范圍。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出具有關因果關系鑒定書時明確指明“勞動者何部位何傷情是何次工傷事故導致”。只需把因果關系鑒定書作為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對于參保員工,因果關系鑒定書可作為社保部門支付待遇的憑證;對于未參保員工,因果關系鑒定書作為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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