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姜某于2004年8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書稱:其在某公司從事行車工工作,在操作吊籠運酒時,因吊籠鋼絲繩突然被拉斷,導致吊籠墜落。因吊籠墜落時發出巨響,造成精神病。
經調查:2004年5月31日,姜某在操作吊籠運酒時,因吊籠鋼絲繩突然襲擊然拉斷,導致吊籠墜落,將數百瓶酒摔破。事發后,該同志仍然上班至6月下旬。2004年7月被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心因性精神障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該職工的精神障礙非由工作所致,和酒瓶摔碎事件也無必然聯系,因此認定為非工傷。
評析 姜某所患疾病系心因性精神病,病發原因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體質,不屬于工作原因直接所致的精神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勞動保障行政部辯 認定不屬于工傷。
精神病仍屬于疾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職工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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