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某是一藥廠的酸醇工序操作工。2004年3月7日,江某上班時發現硫酸陶瓷缸有泄漏,就關掉硫酸陶瓷缸至鹽酸陶瓷缸的天關,并找來修理工進行檢查。檢查完畢打開吸收鹽酸進氣閥時,硫酸陶瓷缸發生爆炸,江某在躲避爆炸時,因過度緊張引起腦溢血,經醫院搶救,雖渡過危險期,卻喪失了全部勞動能力。鑒于江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傷害,其家屬要求認定其為因工負傷。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后認為,引起江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原因是其本身就患有高血壓,而不是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傷害,因此沒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工作時,因躲避工作危險對人身的傷害而導致疾病突然發生,立即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應認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按照視同工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