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的李某從2001年5月開始在深圳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當臨時工。李某剛來此建筑公司時,按照包工頭要求,同包工頭簽訂了“雇傭協議”。協議中包含“雇主對民工的工傷概不負責”、“民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病所需的醫療費由民工自行負責”等條款。去年2月,李某在工作時不慎從3米高空墜落,致使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車將其送醫院救治,包工頭也承認李某屬于工傷。在送李某入院時,包工頭留下2000元給其作醫療費,并告訴李某:“我們已經簽訂了‘雇傭協議'',按理我可以概不負責,一分錢也不給你,但出于人道,這2000元我給你作醫療費,以后的事情就不能再找我麻煩了!”然而,由于李某傷情較嚴重,住院兩個多月,共用去醫療費近萬元,李某根本無力支付,只好找包工頭幫忙解決,但包工頭多次表明:一分錢也不能再給!李某在無奈的情況下,寫信向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求助。
李某遇到的情況在當前并非個別。在一些私營企業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時就要求員工簽下“生死合同”,約定員工發生工傷和意外事故時概不負責。其實,發生工傷事故時遇到這種情況職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李某與包工頭爭議的焦點在于,單位能否因與員工簽訂“生死合同”而剝奪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其實,像包工頭與李某簽訂的包含“雇主對民工的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的協議是不合法的,此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是無效。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包工頭要求李某簽訂這種“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既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屬無效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雇主與雇工雖然簽訂了被確認為無效條款的協議,但在發生工傷等情況時,其法律后果和工傷補償等問題,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具體工傷待遇則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因此,李某可按上述規定再與老板講明,爭取得到合法的補償。如仍不能解決,李某可通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的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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