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采用承包的方法,由于管理不嚴,加之回扣盛行,導致層層轉包,無效承包的現象十分嚴重。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建設工程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須先行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否則即為違約,應向發包人承擔責任。建筑工程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承包人必須具有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核發的進行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的專業許可證書。法律禁止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響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更不能轉包給個人。否則,其轉包即因違法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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