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系天津某大學在校學生。2010年6月,張某經學校推薦到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實習,具體從事住宅樓裝修的輔助性工作,實習期為半年。同年8月,張某在裝修過程中不慎受傷,雙方就賠償事宜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后,張某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后經勞動部門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張某認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工傷,并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6萬余元。
仲裁委認為,張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雙方之間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故駁回了張某的仲裁申請。無奈之下,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張某基于學校的安排到該裝飾公司實習,是其學校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張某與該裝飾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身份隸屬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張某在實習單位雖然是因實習受傷,但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其所受損害應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最終,法院判決該裝飾公司向張某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共計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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