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駕駛員廖勇(化名)出差外地,晚上在賓館洗澡時不慎摔倒,造成股骨骨折。他遂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申請工傷鑒定未果,于是將勞動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廖勇的行政訴訟作出終審判決:廖勇“不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受傷的”,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出差在外
晚上賓館里摔傷
2004年2月17日,在四川省交通廳公路局路況隊工作的廖勇與單位同事一行到南充出差,當晚入住北湖賓館。
晚上12時許,廖勇準備洗澡休息,一不小心踩到一塊香皂摔倒在地。廖勇當時并沒有太強烈的疼痛感,所以也沒引起注意。第二天開車回到成都后,當晚,疼痛難忍的他到體育醫院檢查,這才曉得自己的右股骨骨折了。醫生說,因為廖勇摔倒后沒有及時治療,加上繼續開車,導致病情加重。廖勇認為,作為駕駛員,駕車出差途中,住宿休息是繼續工作的必然,在住宿期間摔傷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廖勇于是找到單位要求工傷賠償,但路況隊稱必須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鑒定才能賠錢。索賠一事一直拖到今年,廖勇才找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鑒定。
勞動部門
受傷與工作無關
今年1月16日,廖勇向成都市勞動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勞動局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廖勇出差期間在賓館房間內洗澡摔傷,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屬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廖勇對此不服,兩個月后又向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仍認為廖勇的受傷不屬于工傷范疇。
2007年8月,不服勞動部門裁定的廖勇向成都市金牛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成都市勞動局對之前作出的非工傷認定予以撤銷。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廖勇是一名專職駕駛員,在隨單位因公出差期間,其受傷的地點、時間均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更不能視為正常工作的合理延伸,也不是正常的工作原因所致,不屬于職工 “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傷害,所受傷害情形不屬于工傷的認定范疇,不符合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因此,法院駁回了廖勇的訴訟請求。
法院終審
廖勇不屬于工傷
依舊不服判決的廖勇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訴。昨日成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廖勇不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受的傷害”為由,作出了不屬于工傷的終審判決。法律學專家左祥琦對此表示,員工在出差期間也分為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廖勇是在非工作時間受到的傷害,因此不應該屬于工傷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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