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職業學校的學生,暑假期間學校安排推薦小王道某汽修廠實習。在實習單位上班時,小王被駕駛員劉某倒車時撞傷,他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小王的受傷被認定為屬于工傷性質,但是卻無法享受工傷賠償。
小趙高中畢業,收到了大學的錄取通知書,由于家境貧寒而利用開學前的暑假到外地打工,謀職于某建筑工地。上班沒幾天,他就從兩層樓高的工地腳手架上摔下導致多處外傷和左小腿骨折。
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小王是在校學生,由學校派往汽修廠進行實習。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直接的關系還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根據認定勞動關系的幾個標準來看,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直接嚴格意義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小王作為實習的在校學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工”,不能通過工傷賠償來獲得救濟,只能依據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一般人身侵權,由學校和實習單位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小王與汽修廠之間未形成勞動關系,因此無法獲得工傷賠償。那么小趙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是否適格?否定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情況一般有:未滿16周歲;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小趙雖然高中畢業,也已取得高校錄取通知書并且準備繼續學業,但在他沒有到大學進行實質性的注冊報到前,就不能認定小趙的學生身份。錄取通知書并不能代表小趙必定選擇上學或者放棄繼續學業。因此,小趙高中畢業至到高校注冊報到前的這一段時間內,他可以作為勞動力進入人力資源市場自由求職,此時的小趙與用人單位的關系自然就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由此,小趙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也可以獲得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