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其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均可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職工需要到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話,所發生的費用如符合規定,也是可以要求工傷基金支付的。如果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而安裝的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支付。如果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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