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補償后是否還能享工傷賠償
2011-08-1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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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因工出差或在搶險救災中受傷、死亡或失蹤的人員,在得到官方的賠償后是否還有權利享受上面的工傷賠償呢?根據上海市最高院的相關解答,當出現這兩種責任競合的時候,工傷或工亡職工可以同時主張兩種賠償,對每種賠償中某些性質相同的項目是可以兼得的,而對另一些性質相同的項目則按照就高的原則取得,對每種賠償中獨有的項目可分別取得。如工傷賠償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侵權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可以兼得的;對于工傷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相當于侵權賠償中的物誤工費)、醫療費、停工醫療期間的護理費和生活護理費(侵權賠償中的護理費)、工傷賠償中的住院伙食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侵權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交通費、工傷賠償中的康復治療費(侵權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侵權賠償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賠償中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侵權賠償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因兩種賠償中都存在的財產性重復賠償項目,所以只能按就高原則取得一次賠償;對于專屬于工傷賠償中的傷殘津貼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專屬于侵權賠償的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和陪護人員住宿費、伙食費等項目,因不存在重復,以兩項賠償的專屬項目都應全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