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如何賠償
2007-07-1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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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意外受傷,給礦工王定華的身心帶來無盡傷痛,經過與煤礦方簽訂協議獲得賠償后,雙方又鬧上了法庭。6月5日,瀘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某煤礦賠償王定華因工受傷致殘發生的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鑒定費等共計29548.50元。
2005年9月2日,王定華在瀘縣某煤礦井下作業時不慎受傷,經診斷為壓縮性骨折。10月28日,被告某煤礦有關人員找到王定華及其家人就賠償事宜進行商討,通過雙方協商達成《工傷處理協議書》。協議中約定“王定華經醫治已痊愈,醫療費、生活費煤礦已給付。由煤礦一次性賠償其誤工、傷殘等損失3000元,已當庭給付;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作為一次性處理,今后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糾纏”。協議簽訂當日,被告某煤礦作為原告向瀘縣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自行簽訂的協議效力,同日,法院出了縣民事調解書對雙方簽訂的協議予以確認。
王定華出院回家后,身體感覺不適,繼續在當地門診治療。同年11月15日,王定華到瀘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受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9級傷殘。2006年4月24日,瀘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定華所受傷為工傷。2006年6月11日,經原告王定華申請,法院對2005年10月28日所作的民事調解書進行了再審,通過審理原調解書被中止執行。
今年3月15日,王定華將某煤礦告上法庭,要求某煤礦支付各項工傷待遇27528.5元。5月28日,瀘縣法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定華受傷后,被告某煤礦未及時送其到醫院救治,在王定華傷勢還未完全治愈、未經鑒定的情況下,違背王定華的真實意愿提前讓其出院,使王定華迫不得已與某煤礦達成工傷賠付協議,該協議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且賠償金額明顯偏低,顯失公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的規定,法院支持王定華的主張。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作為用人單位,某煤礦應在王定華受傷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在原告治療終結后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然而,某煤礦明知王定華經醫院診斷為壓縮性骨折,卻不履行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據此,法院依照《勞動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