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作業致傷能否定為工傷?
2007-08-22
來源:現代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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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建筑安裝企業的職工,2006年,我公司承接了某廠大型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裝工程,3月的一天,機裝班班長安排焊工申某焊接平臺欄桿,同班機裝工李某配合。在申某施焊時,焊渣掉下,引燃下方平臺上的易燃雜物,此時李某為滅火,在未拴安全帶的情況下,從15米平臺下到14米平臺時,因身體失控,墜落至地面(落差14米)死亡。事后,李某家屬要求按工傷處理,但公司領導認為,公司有明確要求,施工前要清除現場易燃雜物以確保防火安全,同時針對高處作業還配備了符合標準的安全帶;可李某及同事未清理現場,李某違章不拴安全帶,事故的發生是李某的責任,因此,不同意辦理工傷。請問李某家屬的要求合理嗎?公司的處理合法嗎?
申洪道先生:
工傷保險的特點是無責任賠償,即勞動者在生產事故中受到傷害,無論責任屬于用人單位、他人或自己,只要不是受傷者故意所致,就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應待遇。你來信說李某是按班長的安排與申某配合焊接平臺欄桿,后去滅火而墜地身亡。這說明李某是因工作而死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應當按工傷處理;至于李某有違章情節,但不能認為是故意所為,也符合無責任賠償原則。所以,李某家屬的要求不僅合理也合法;你公司不為李某辦理工傷認定有悖現行法規規定,應當依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