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私了還能申報工傷認定嗎?
2007-08-22
來源:現代職業安全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編輯同志: 我姓魏,是一名鉚工,兩年前,我在班長的安排下,與工友一塊在廠房內搬動工件,不料左腳被地上雜物絆住,工件從手上滑落,砸傷右腳。車間主任考慮,若如實上報,車間、班組的獎金和名聲會受影響,便指示班長:“給老魏做做工作,該看病看病,該休息休息,工傷就別報了。至于待遇,告訴他,少不了。”班長如實轉告后,我礙于領導面子,就答應了。最近,我受傷部位常有疼痛,我妻子心里不踏實,找到車間要求報工傷。車間主任認為,這事我妻子無權管,并以我答應不報工傷為由拒報工傷。請問,我現在還能報工傷嗎?
魏德利先生
你的傷本應認定為工傷。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你受傷的時間早就超過30日,你所在廠已不能為你申報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你本人或你妻子,你所在的工會組織均失去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條件了,因為你受傷時間已過“時限1年”的規定。
至于車間主任說你妻子無權管這事,是不對的;你廠沒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瞞報事故,“私了”工傷,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