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參加原單位的福利活動受傷能申報工傷嗎?
2007-08-22
來源:現代職業安全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編輯同志: 去年8月,我單位退休職工周某在單位的安排下到北戴河療養。一天,周某游泳后在返回住地途中被自行車撞傷,造成左腿腓骨骨折。事后肇事者對周某作了相應的賠償。對此,周某的家屬認為周某受傷是單位組織的外出療養所致,單位應承擔報工傷的責任;單位領導以周某受傷并非單位責任而拒絕家屬的請求。請問:周某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李曉平女士: 你反映的情況涉及到《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據此,我認為工傷保險的對象是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你單位周某已經退休,與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當然就不屬于工傷保險的對象;另外,周某的療養與單位的生產沒有關系,其受傷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不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因此,周某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