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對我國多年來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基礎上,探討了傷亡事故高發原因和近期發展態勢,提出了影響傷亡事故發生的五個基本因素: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變化、總體經濟規模、經濟增長速度和國家干預措施。作者認為在2004年以后幾年內,傷亡事故總量下降的可能性較小,其中交通和礦山企業的傷亡人數可能呈上升趨勢。由于經濟增長速度對事故發生影響顯著,為減少傷亡事故風險,我國2004年GDP指數不宜超過8%。建議以強化法治作為安全生產最主要的國家干預方法。
傷亡事故現狀與趨勢的本質認識
近年來,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堅決有力的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績,出現多年未見的良好勢頭。但事故總量較大、死亡人員居高不下的局面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形勢依然嚴峻。安全生產形勢變化復雜,認識不一。
影響傷亡事故發生趨勢五要素
回顧國際上安全生產發展歷程和總結我國多年來的經驗教訓,影響傷亡事故主要有五個基本宏觀要素: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變化、總體經濟規模、經濟增長速度和國家干預措施。
1.經濟發展水平是事故與傷亡數量的基礎因素
發達國家在工業化發展過程中,也曾經出現過死亡人數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頻頻發生的情況,而且比中國目前的現狀更為嚴峻。作為經濟十分發達的美國,在30年代時,全國職業事故死亡人數為2萬人左右,十萬人死亡率為15以上。40年代死亡人數降到1.5萬左右,十萬人死亡率平均為12,與我國目前水平大體相似,到目前,各類職業事故死亡人數為6000人左右,十萬人死亡率已降到4以下。又如日本的60年代,在就業人口僅5000萬左右的情況下,每年因工傷事故死亡6000多人,每十萬人死亡率超過12,直到70年代后逐漸好轉,近年平均每年工傷死亡僅1800人左右,每十萬人死亡率已降到3以下。英、德、法等一些發達國家的情況也基本類似,而且像韓國、巴西、印度等國曾經或正在經歷這段歷史進程。就一般規律而言,傷亡事故風險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相對高于發展水平高的國家,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時期的傷亡事故風險也要高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時期。目前,我國經濟不夠發達的貴州、重慶、云南、廣西、湖南和江西等省市的工傷事故風險也較高,十萬人死亡率都在20以上,遠遠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經驗表明:一般而言,當一個國家的人均GDP在4000~5000美元左右以下時,高速的經濟發展很難避免工業事故和傷亡的增加和大范圍波動;人均GDP在達到1萬美元左右時,工傷事故可達到穩定下降,且波動幅度很小;只有GDP接近或達到2萬美元左右時,工傷事故可以得到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的概率很低,傷亡人數明顯下降,基本不出現較大波動反復。
2.第二產業尤其制造業比重增加給安全生產帶來巨大壓力
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產業結構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尤其第二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1年,第一、二和第三產業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調整為15:51:34,第二產業提高了9個百分點。二產的發展,尤其是制造業的高速發展已成為國民經濟和第二產業發展的火車頭,中國正逐漸成為世界制造業大國。制造業可帶來持續經濟繁榮,但它也給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許多問題。發達國家的歷史經驗提示,在制造業高速發展時期,往往出現事故頻率高,工傷死亡人數多的情況。隨著第三產業比重相對增加,形勢有所改觀,如美國上世紀末,第三產業的比重已達到72%。韓國、日本等國也有類似經驗。產業結構調整使高風險行業萎縮,傷亡事故高危人群減少,工作環境本質安全條件提高,這都有利于安全生產形勢好轉。正處在制造業高速發展的中國,必然要面對安全生產問題的挑戰。
3.經濟總量擴大可導致事故總量增加
在發展中國家,事故傷亡絕對人數居高不下,與經濟總量擴大和工業就業人員增加往往密切相關。2001年,國內GDP達到95933億元,比1990年增長近兩倍,排名也由世界第十位躍升為第六位。隨著經濟總量擴大,工業就業人員急劇增加。到目前為止,僅進入城市的農村勞動力在8000萬人以上。這些勞動力大多數從事高風險的礦山、建筑制造業和密集型勞動產業,其文化素質和安全意識都與現代化大工業生產的要求相距甚遠。而且培訓力度難以達到法律法規的要求。經濟總量擴大可能帶來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覆蓋規模和強度的加大,從事故發生概率和產生后果這兩個要素方面都加大了風險度,從而導致事故增多和傷亡人數增加。我國廣東、山東、浙江和江蘇四省都是經濟規模大省,在2003年,其合計國內生產總值占全國的1/2,其事故死亡人數都超過7000人/年,合計占全國事故死亡人數1/3左右。
4.工業高速發展時期,事故傷亡與經濟增長率密切相關
目前,我國人均GDP 1000美元左右,且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這個時期的特點是:工傷事故與死亡人數與經濟發展速度密切相關。應用50多年來我國工傷事故死亡人數與同期國民經濟增長率等有關數據,分析了兩者之間的影響與作用,結果顯示:工傷事故死亡指數與GDP增長幅度密切相關。當國民經濟增長速度顯著加快時,死亡人數指數也呈現明顯上升,反之,也出現下降趨勢,例如在兩次經濟調整時期,死亡人數指數也開始下降并趨于平穩。這種變化與我國安全生產歷史上出現的四次事故高峰(1958-1960,1970-1972,1976-1979和1993-1996)和兩個最好時期(1964年前后和1997年前后幾年)幾乎完全同期同步。例如:從1989年到2001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從16909.2增長到95933.3,年均增長9.3%。尤其是在1989年至1997年,從16909.2增到64462.6,八年間增長了近4倍,這個增長過程也恰恰是我國第四次事故高峰時期。從1995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出現重大調整,GDP增長幅度變緩,工傷死亡人數也明顯下降。
圖1 1953-2003年我國死亡人數指數與GDP指數變化趨勢
經濟增長率與工傷事故死亡人數之間相關性和線性回歸分析結果顯示,死亡人數變化隨GDP消長幅度而增減,當GDP增長率超過7%,這種同步增長的趨勢更為明顯,研究結果還提示,當我國GDP增長率大于5%時每增加一個百分點,死亡人數指數隨之增加2.2%,因之,如2004年的增長指標與2003年相近(9.1)時,工傷事故傷亡人數可能要大幅度增加,形勢更加嚴峻。如果僅從減少傷亡事故風險這個意義上講,2004年GDP增長不宜超過8%。
圖2 1978-2003年我國GDP指數與死亡人數指數
5.國家干預作用巨大
國家對安全生產形勢的影響力主要反映在大政方針上,具體包括法治、經濟和行政管理三類主要措施,如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后期兩個傷亡事故較低的時期,國家從這三個方面加大了干預力度,收到了明顯的效果。
強化國家監察是最基本有效的措施,除執法檢查外,還包括違法行為的堅決糾正與嚴厲處罰。
行政管理主要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政府應把安全生產納入日常社會管理的基本工作之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干預手段非常有效,一方面是加大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另一方面是增加企業事故風險成本,如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費率,強制繳納風險抵押金和對違法行為處以重罰等。
國家干預是有效的,但也是有限的,這種干預的目標能使傷亡事故達到可容許水平,而幾乎不可能根本杜絕各類事故,也很難達到國家基礎風險概率水平以下。干預的效果應首先反映在死亡人數增長幅度下降、變緩和相對死亡率的下降,進而才有可能實現事故總量和傷亡絕對人數的減少。
近期傷亡事故發展趨勢預估
基本估計:按近期發展趨勢,在2004年以后的幾年里,傷亡事故總量下降的可能性較小。從統計規律分析,我國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從1999年以來,一直是呈上升趨勢,目前沒有發現有顯著下降跡象。占我國傷亡事故總數比例較大的第一是交通事故,第二是工業事故,第三是火災,其它幾類事故所占比重相對較小。從1990年到2003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由當時49271人已增加到104372人,每年平均增加4000人,增幅在5%左右。2003年與2002年相比雖然略有下降,如考慮非典等因素影響,2003年第二季度GDP指數僅為6.7,比年平均值9.1低2.4,其三個月平均死亡人數明顯低于年平均值(實際是另一種負面的干預),升降尚難定論,但考慮汽車保有量急速增加,交通壓力逐漸加大等因素,上升趨勢近期很難改變。火災死亡人數近十幾年一直在2500人左右徘徊,也沒有確切下降的趨勢性變化。第三類,工業事故的情況更加嚴峻,從2000年到2003年,工礦事故死亡人數呈上升趨勢,年增幅在7%左右。考慮到煤炭產量需求增加,化工、建材和冶金等基礎工業進一步發展和基本建設規模不斷擴大等因素,2004年工礦事故死亡人數可能會出現新高,增長幅度可能在5~8%左右。
綜上所述。2004年乃至今后3~5年時期內,傷亡事故的風險將有增無減。如干預措施不力,投入不足,無論是事故總量,還是各類事故的傷亡人數都會有所增加(今后在各種因素影響下,由于瞞報漏報造成的統計報告誤差無法估計在內),形勢將依然十分嚴峻。由于多年來我國事故傷亡統計數據波動幅度較大的特征,給事故趨勢預測帶來很大困難,如僅根據前后一、二年的變化和同期對比數值大小,就得出趨勢可能出現上升或下降的判斷,應十分慎重。
圖3 1993-2003年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圖4 1993-2003年全國火災死亡人數
圖5 1993-2003年全國工礦企業死亡人數
強化國家干預,實現形勢好轉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發展是第一要務,我國是要在加快發展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從而提高整個國民的物質精神水平。在這種形勢下,不可能以壓縮經濟總量,放慢增長速度,減少第二產業比重來解決安全生產問題,也很難要求國家和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但另一方面為實現“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價值觀,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又迫切要求迅速扭轉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不利局面,尤其要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頻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的勢頭。為實現這些目標,應從國家發展戰略高度,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基本國策,使安全生產工作,尤其控制傷亡事故風險納入國家總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用法制、管理、經濟和文化等一切可調動的資源,實現最優化配置,加大國家干預力度,將事故頻率和傷亡人數都控制在可容許的范圍之內。
回顧工業化國家安全生產工作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自然本能、法制監督、自我約束和安全文化四個發展階段,我國目前基本上處在法制監督時期。這一歷史階段的特點就是要求國家把強制性執法監察和督促企業守法作為安全生產的最主要任務。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行政和計劃之類的干預效果實際上難以確定,顯然法治應成為最有效的國家干預行為,尤其是對風險程度高、事故隱患突出的企業嚴格檢查,嚴肅處理。強制執法對提高企業安全水平和預防事故發生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體系無論從規模還是權威性上都難以適應日益繁重的行政執法需求,應盡早解決。
(作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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