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是指公安消防機構自主選擇行政作為或者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授予公安消防機構自由裁量權是客觀需要,而且法律的實施也要求公安消防機構發揮創造性和積極性。
??然而,在部分基層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往往被濫用,由此帶來以權謀私、侵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及公安消防機構的形象。
??筆者認為,規范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權力法定原則。依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消防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公安消防機構不能自己給自己設定自由裁量權。遇到法律法規尚未規范的新事物、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決斷,應首先制定授權的規定。公安消防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嚴格遵守授權規定,不得突破,更不得變更法定的條件、執法主體、程序、時限等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政行為。
??處罰適當原則。公安消防機構的裁量必須與被處罰對象應得到的處罰相適應,不能當罰不罰,不當罰而罰之,不能罰之過輕過重,不能急事緩罰。
??符合目的原則。法律法規設定行為規范無不有其確定的目的,公安消防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能偏離、違背立法目的,不能以有權特事特辦為由亂開、“口子”,導致消防管理的放松。
??遵循“三公”原則。“三公”即公開、公平、公正。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該公開透明,堅持從客觀事實出發,對事不對人。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啟己置身于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使行政管理相對人享有知情權、聽證權、辯解權和質證權。
??效率效益原則。公安消防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應如同其他行政行為一樣,努力提高效率效益。在不影響裁量結果的前提下,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作出裁量,即使在法定期限內裁量,也應努力抓緊時間,努力減少辦事環節。同時注意選擇最佳時間、最佳方式作出裁量,以便裁量結果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或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北市消防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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