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規定
12.1.1 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應包括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決爭議。
12,1.2 施工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項目經理應按照承包人訂立的施工合同認真履行所承接的任務,依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2.1.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 《合同法》的規定,確定施工合同的各項履行規則。
12.1.4 項目合同管理應包括相關的分包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的管理。
12.1.5 承包人在投標前應接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要求進行合同評審。
12.1.6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原因造成的洽商變更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認,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施工項目投標
12.2.1 投標人應具有工程要求的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12.2.2 投標人在取得招標文件后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項目經理及主要技術、經濟及管理人員。
12.2.3 投標人應組織有關人員全面、深人地分析和研究招標文件,著重掌握招標人對1程的實質性要求與條件、分析投標風險、工程難易程度及職責范圍,確定投標報價策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12.2.4 投標文件應由下列文件組成:
1 協議書。
2 投標書及其附錄。
3 合同條件 (含通用條件及專用條件)。
4 投標保證金 (或投標保函)。
5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或其授權委托書。
6 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報價表。
7 輔助資料表。
8 資格審查表 (已進行過資格預審的除外)。
9 招標文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12.2.5 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12.2.6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12.3 合同的訂立
12.3.1 訂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 當事人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遵守公平原則。
4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 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2.3.2 訂立施工合同的談判,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合同實施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進行周密、充分的準備,按照"締約過失責任原則"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12.3.3 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程序:
1 接受中標通知幫。
2 組成包括項目經理的談判小組。
3 草擬合同專用條件。
4 談判。
5 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
6 合同雙方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并繳納印花稅。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3.4 施工合同文件組成及其優先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l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專用條款。
5 通用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
12.3.5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約定,可將承包項目的部分非主體工程、非關鍵工作分包給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完成,并與之訂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補其申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約擔保、進度計劃,不得將分包工程進行轉讓或再分包。
2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 (工程量清單或費率所列承包人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分包人查閱。
3 分包人應當遵守分包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時間和規定的分包人的設備材料進出場的管理制度。承包人應為分包人提
供施工現場及其通道;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等在工作時間內合理迸人分包工程的現場,并提供方便,做好協助工作。
4 分包人延長竣工時間應根據下列條件: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延長總包合同竣工時間;承包人指示延長;承包人違約。分包人必須在延長開始昭天內將延長情況通知承包人,同時提交一份證明或報告,否則分包人無權獲得延期。
5 分包人僅從承包人處接受指示,并應執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從總包合同來分析是監理工程師失誤所致,則分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補償由此而導致的費用。
6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示變更、增補或刪減分包工程:監理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12.3.6 分包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合同協議書。
2 承包人發出的分包中標書。
3 分包人的報價書。
4 分包合同條件。
5 標準規范、圖紙、列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6 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
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12.4.1
項目經理部必須履行施工合同,并應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對合同內容、風險、重點或關鍵性問題做出特別說明和提示,向各職能部門人員交底,落實根據施工合同確定的目標,依據施工合同指導工程實施和項目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應注意收集、記錄對方當事人違約事實的證據,作為索賠的依據。
2.4.2 項目經理部履行施工合同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必須遵守《合同法》規定的各項合同履行原則。
2 項目經理應負責組織施工合同的履行。
3 依據《合同法》規定進行合同的變更、索賠、轉讓和終止"
4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及時向企業報告,并在委托權限內依法及時進行處置。
12.4.3
履行分包合同時,承包人應就承包項目(其中包括分包項目),向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向承包人負責。由于分包人的過失給發包人造成了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4.4
企業與項目經理部應對施工合同實行動態管理,跟蹤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時地進行調整。對合同履行應進行預測,及早提出和解決影響合同履行的問題,以回避或減少風險。
12.5 合同的變更
12.5.1 項目經理應隨時注意下列情況引起的合同變更:
1 工程量增減。
2 質量及特性的變更。
3 工程標高、基線、尺寸等變更。
4 工程的刪減。
5 施工順序的改變。
6 永久工程的附加T作,設備、材料和服務的變更等。
12.5.2 合同變更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各方提出的變更要求應由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監理工程師向項目經理提出合同變更指令。
2 項目經理可根據接受的權利和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申請,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承包人。
12.6 違約、索賠、爭議
12.6.1 當事人違約責任包括下列情況:
1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不論違約方是否有過錯責任。
2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對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不是當然的免責條件。
3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2.6.2 承包人應掌握索賠知識,依法進行索賠。
12.6.3 索賠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
1 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 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關規定辦理。
3 認真、如實、合理、正確地計算索賠的時間和費用。
12.6.4 施工項目索賠應具備下列理由之一:
1 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 因工程變更
(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 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 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 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
6 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研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 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 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12.6.5 當事人應執行施工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辦法。
12.7 合同終止和評價
12.7.1 合同終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施工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成。
2 合同解除。
3 承包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12.7.2 合同終止后,承包人應進行下列評價:
1 合同訂立過程情況評價。
2 合同條款的評價。
3 合同履行情況評價。
4 合同管理工作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