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盂縣“12·9”礦難遇難礦工的賠償標準最終確定為每人20萬元。對此,媒體一片叫好聲。認為:“20萬元的‘天價賠償’體現了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市場為生命標出了‘公平價格’”;“高標準賠償,是讓礦主‘死不起人’,遏制礦難頻發的有效手段”云云。對此,筆者實不敢茍同。世間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生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法律道義上的敬畏和尊重,應該是“以人為本”的人文底線。安全生產,不死傷一個人,才是最好的敬畏和尊重。為什么礦難頻發卻擋不住投資開采者的腳步?因為這是高利潤的行業。老板們為了賺錢,往往拿“生命賭安全”!疤靸r賠付”給了黑心老板們一個錯誤信號,即:“生命有價”,可以“花錢買命”,“高價買安”,反正有錢擋著,像下賭注一樣,大不了出了事故多賠點,不出事故就可大賺一筆。“高價賠償”無形中催生了“賭徒心理”。同時,“高價賠付”也孕育了礦工的“賭博心理”和增加“冒險作業”的系數,無形中形成對安全生產的輕視。有人提出借鑒國外的經驗,推行讓礦長、老板和礦工一道下井的制度。這倒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因為礦長和老板們心里最清楚:再多的錢,也買不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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