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適用性,落實各級各類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本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該制度。
一、副總以上礦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負責監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制的制定落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向礦長負責,礦長向法人負責,法人向全體員工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參與分管范圍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于自身分管范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系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8、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礦研究處理。
11、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50元。并在會上對自己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50元。
二、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負責監督、督促各施工單位安全規章制度、規程措施的貫徹與落實,兌現和檢查工作,嚴于職守,對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礦分管領導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復查。同時要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安全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4、對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組織處理,并及時將情況向礦調度室匯報,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安全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5、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6、在井下現場發現"三違"現象及"三違"人員時,要立即給予制止,并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隊執行處罰,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7、業務部門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對其責任人,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罰款500元。
8、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排出,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9、業務部門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10、業務部門必須組織人員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不派人參加或指派人員不到位的,每次罰部門主管50元,安排的人員不聽安排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50元。
11、每項工程的開工,生產管理部必須組織有關部門按規程措施要求對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發給開工許可證,施工單位可以開工。如生產管理部不組織,每次罰款200元,有關單位不派人參加,每次罰款200元。不符合開工條件誰允許開工罰誰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12、所有規程措施必須實行會審制度,采、掘、巷修的作業規程措施由生產管理部組織、采掘副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機電運輸系統的由機電副總工程師組織并主持會審,"一通三防"的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并主持會審,不經過會審的規程和沒有分管領導簽字的措施一律無效。
13、政工部的教培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擬定礦年度培訓計劃,對礦井特殊工種、在冊員工、新招員工進行培訓,凡未按計劃要求組織培訓的,對政工部門負責人及其相關單位負責人,每次處200元的經濟處罰。
14、各業務部門的部門主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相關專題會,幾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
三、生產、輔助單位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每次罰款100元,由于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失職或不堅持原則者,降薪一級。
2、對業務部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整改,不落實整改的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級。
3、深入現場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并安排整改,如對自身所轄范圍內的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降薪一級。
4、各隊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對違章作業、冒險蠻干不加制止,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5、隊主管領導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沒有措施嚴禁安排施工,對沒有參加規程措施學習或學習后末履行簽字手續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薪一級。
6、隊技術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必須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針對性,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每一個職工,并履行簽字手續。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7、隊領導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包庇、縱容,更不得替其說情或干擾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協助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8、隊主管隊長和主管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總問題必須現場盯住處理,當班處理不完的要在現場移交給下一班繼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匯報,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9、隊領導必須按《班前會及周二安全學習制度》認真召開班前會和組織周二安全學習,不組織的,每次罰款100元,達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罰款100元。
10、隊負責人必須參加礦組織召開的與本隊組織召開的有關專題會議,無故不參加的,一次罰款100元。
11、隊管理人員嚴禁安排無證人員干特殊崗位的工作,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安檢部門組織追查處理。
12、隊長安排到本隊實習期末滿的員工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簽訂師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并罰隊長100元。因不簽訂師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罰隊長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安檢部門組織追查處理。
四、特殊崗位工種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崗位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不持證上崗者每次罰款100元。
2、通風隊及業務部門必須加強對瓦檢員的監督,如發現漏檢、假檢或假匯報者,每次罰款100元。
3、井下所有崗位工必須堅守崗位,實行現場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執行的,將以脫崗行為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瓦檢員對當班所轄范圍內出現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當瓦斯出現異常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向通風隊和礦調度匯報,否則一次罰款200元。
5、安檢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盯住現場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向安檢隊和礦調度匯報,并現場交給下一班安檢員,如不盯住現場督促處理,又不向安檢隊和調度匯報,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1000元。
6、安檢員對現場的"三違"行為的人員必須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罰款100元。因制止"三違"行為不力,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500元。
7、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裝藥放炮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操作,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換牌放炮"制度,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1000元處理。
8、放炮員必須將炸藥、雷管分裝分運,嚴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丟失或不按規定管好用好的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9、炸藥庫崗位工嚴禁將火工品發給無證、無專用運輸工具的放炮員,雷管必須編號,對領用和退還火工品登記清楚,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丟失的,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10、風門工必須隨時檢查、監督風門情況,行車行人都不能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無車輛或行人通過時,風門必須全部處于關閉狀態,否則一次罰款100元。
11、井下變電工必須嚴格按照停送電制度進行停送電,否則一次罰款100元,因操作不當或誤送電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級,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2、絞車壓、戧柱不齊或支設不牢固,剎車裝置不靈敏可靠,無信號或信號不清時絞車司機嚴禁開車,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級,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3、信號、把鉤工嚴禁超掛車,對無保險繩、無繩輔、無插銷、無紅燈、礦車無鎖口圈的嚴禁提升,否則一次罰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降薪一級,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14、井口安檢員必須嚴格檢身,凡在井下發現煙火、礦燈泡、拆卸礦燈的專用工具,職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罰井口安檢員50元。
15、對酒后下井、攜帶煙火、礦燈燈泡、拆卸礦燈專用工具在井口被安檢員查出來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罰款50元,二次降薪一級;攜帶煙火者一次降薪一級,第二次除解除合同;攜帶礦燈燈泡、礦燈拆卸專用工具的,一次罰款50元,并追究礦燈燈泡及專用工具的來源,牽涉到誰罰誰100元。
16、安檢員所管范圍內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罰安檢員50元,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根據事故追查分析情況進行處理。
五、采、掘、機、運、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各部位分管的巷道發生冒頂事故,無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均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2、采煤、掘進、巷修現場作業人員不按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不安全隱患,被停頭、停面的,每停頭(面)一次,罰該頭(面)200元,并罰文該頭(面)現場班排長以上領導各50元。被地方安全監察部門檢查停下來的,每頭(面)罰500元,并處責任單位承擔地方安全監察部門罰款總額的60%。
3、各單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發現缺少一處,罰單位隊長、書記各50元;設施不齊進行施工或設施齊全不使用的,一次罰現場責任人50元,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4、井下電氣設備失爆,除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外,同月同責任者的設備出現兩次失爆的,責任人降薪一級,同月同一單位出現三臺件設備失爆的,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5、機電隊不得安排剎車不靈、無剎車、照明不齊、警鈴不響、無押車工的電機車運行,否則按違章指揮處罰。電機車司機發現上述情況時不得開車,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6、嚴禁用皮帶、刮板輸送機運送物品(如必須使用時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無措施運送時,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解除合同。
7、電機車運行過程中,機頭壓(撞)人致傷的,司機降薪一級。致死的,解除合同。頂車壓(撞)人致傷的,給予押車工或司機每次罰款500-1000元處分,致死的,解除合同。
8、井下局扇喝循環風,一次罰責任單位管理人員1000元,對其責任人由安檢站追查分析后處理。發現一處瓦斯超限作業,罰瓦檢員200元。
9、按規程措施安設的瓦斯斷電報警儀,不能正常報警斷電的,當班必須處理好,否則每臺次罰責任人50元,隊不安排處理的,罰隊值班領導或隊值班調度員50元。
10、對制止"三違"行為的業務部門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侮辱、謾罵的,視其情節給予200-500元的罰款,造成惡劣影響的,罰款500-1000元,使人致傷的,承擔傷者治療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用。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12、任何人凡觸犯刑律被判刑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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