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的評價方法
一、直接判斷法對下述情況可直接定為較高級別的風險不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要求的;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曾經發生過事故,現今未采取防范、控制措施的;直接到可能導致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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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判斷法
對下述情況可直接定為較高級別的風險:
——不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要求的;
——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曾經發生過事故,現今未采取防范、控制措施的;
——直接到可能導致危險的錯誤,且無適當控制措施的。
二、重大危險源的判定
當發生如下情況時可確定為重大危險源:
——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風險評價定為Ⅴ級、Ⅳ級、Ⅲ級風險的危險源(即D>70)。
三、采用LEC法確定風險等級
用公式D=L*E*C定量計算危險源可能帶來的風險的大小;
D=L*E*C
式中 D—風險值;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確定了上述3個具有潛在危險性的作業條件的分值(L,E,C的取值分別見表1、表2、表3),并按上述公式進行計算,即可得風險值D;然后,按表4所進行危險等級的劃分或評定;最后參照表5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表1 發生事故可能性(L)
分數值 |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
10 |
完全可能發生 |
6 |
可能發生 |
3 |
可能,但不經常 |
1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0.5 |
不太可能發生 |
0.2 |
極不可能發生 |
0.1 |
實際不可能 |
表2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分數值 |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
10 |
連續暴露 |
6 |
每天工作時間暴露 |
3 |
每周一次暴露 |
2 |
每月一次暴露 |
1 |
每年幾次暴露 |
0.5 |
非常罕見地暴露 |
表3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C)
分數值 |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
100 |
大災難,許多人死亡 |
40 |
災難,數人死亡 |
15 |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 |
7 |
嚴重,重傷 |
3 |
重大,致殘 |
1 |
引人注目,需要救護 |
表4 危險等級劃分(D=L*E*C)
分數值D |
風險等級 |
危害程度 |
>320 |
Ⅴ |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
160~320 |
Ⅳ |
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
70~160 |
Ⅲ |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
20~70 |
Ⅱ |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
<20 |
Ⅰ |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
注:風險評價要聯系實際,參照以往的經驗和控制效果,既要評價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更要實事求是地分析發生的可能性,不要考慮與需要采取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表5 風險控制措施表
風險級別 |
控制措施 |
代號 |
名稱 |
Ⅰ |
可忽視風險 |
不需采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記錄。 |
Ⅱ |
可容許風險 |
可保持現有控制措施,即不需另外的控制措施,但應考慮投資效果更佳的解決方案,可不增加額外的成本的改進措施,需要檢測來確保控制措施得以維持。 |
Ⅲ |
中度風險 |
應努力采取措施降低風險,但應仔細測定并限定預防成本,應在規定時間內實施風險減少措施,如條件不具備,可考慮長遠措施和當前簡易控制措施。
在中度風險與嚴重傷害后果相關的場合,必須進一步評價,更準確地確定傷害的可能性,確定是否需要改進控制措施,是否需要制定目標和管理。 |
Ⅳ |
重大風險 |
直至風險降低后才能開始工作。為降低風險有時必須配給大量的資源,當風險涉及正在進行中的工作時,就應采取應急措施,應制定目標和管理方案。 |
Ⅴ |
不可容許風險 |
只有當風險已消除時,才能開始或繼續工作。若即便經無限的資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風險,就必須禁止工作。 |
四、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制定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案。
制定風險控制的原則:應優先選擇消除風險的措施,其次是降低風險(如采用技術和管理或增設安全監控、報警、防護或隔離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計劃應在實施前予以評審,應針對以下內容:①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使風險降低到可容許水平;②是否產生新的危險源;③是否已選定了投資效果最佳的解決方案;④受影響的人員如何評價計劃的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⑤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會被應用于實際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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