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時間:2008年9月8日22點30分
事故發生地點:萬州料場門口往右300米馬路邊
事故發生當事人:劉 健(料場第一負責人) 何明壽(普工)
事故發生經過:
當天晚上21點多,離料場約有600米左右的一位客戶通知劉去收貨。因貨優價廉,但客戶沒有車拉貨,所以只能由料場把貨拉回來。但料場沒有鏟車司機,因此劉自己開上鏟車帶上普工何去裝貨。拉第一趟貨歸來時,鏟車輪胎被扎,修補完輪胎后,劉再次去拉貨,在收貨回來的途中剛行駛了30-40米,劉發現鏟車一點制動都沒有,于是立即搶倒檔,但是車速沒慢下來,劉又立即拉手剎,車速還是沒有慢下來,同時劉發現方向也打不動了,也就只能讓鏟車直沖下去,因拉貨地點和料場之間的距離屬連續下坡路段,沖擊力比較大,所以輪胎撞在馬路沿上,鏟車斗撞在1萬伏高壓電線桿上,鏟車才停下,劉下車后立即報案,事后積極配合電力公司采取搶救措施,使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1、損壞市政設施:
損壞路沿1米、地磚1平米、欄桿12.1米,賠償了1500元;
2、損壞電力設施:
鏟車斗鏟斷1萬伏的高壓電線桿,賠償電力公司10000元。
3、另外,交警隊花費1000元,市政工程隊花費500元,其它費用1000元。
合計:直接經濟損失14000元。
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及分析:
1、人的因素:
⑴、缺鏟車駕駛員;
⑵、劉違章駕駛鏟車出料場作業;
①、劉駕駛的鏟車無合法上路行使的手續;
②、劉所持鏟車操作證是廠區內轉操作證,禁止上路駕駛鏟車;
⑶、劉處理鏟車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以故障檢測報告為準);
⑷、劉安全意識薄弱,明知鏟車制動疲軟,又是長距離下坡路段,存有僥幸心理;
⑸、維修人員沒及時排除故障,出事鏟車在9月7日就向維修工報修,但維修工沒有及時去排除故障,導致料場為了不停工而帶故障強行操作。
2、機器因素:
鏟車制動疲軟,有影響安全操作的故障隱患;
3、環境因素:
出事地段是連續下坡路段;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劉 健:
作為第一負責人,明知故犯,劉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明知鏟車有剎車故障;明知作業環境是連續下坡路段;明知自己不具有駕駛鏟車上路的資格;明知鏟車不具有上路的手續;而劉安全意識薄弱,存有僥幸心理,強行操作,對集團安全生產要求置若罔聞,故意不作為,影響極壞。所以建議對劉處罰如下:
⑴、劉駕駛鏟車上馬路行使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肇事事故。因此參照集團行政部的《公務車管理制度》的第五款第2條和第4條規定,劉賠償此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00%;
⑵、此次事故發生在“慶奧運、抓安全”活動期間,依據“慶奧運、抓安全”活動通知精神第六款規定和“三不放過”原則,對劉應該嚴懲,鑒于劉開鏟車上料場以外收料是公事,不是私事,且認識態度誠懇,汲取了深刻教訓,主動向集團領導承認了錯誤,事故發生后處理得當,報案及時,使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所以對劉罰款50元,以示警告。
2、維修主管周強:
劉在9月7日給周打電話報修,周答應9月8日或9月9日去維修,但周9月8日并沒去,
晚上就出事故,維修不及時,參照《抓鋼機和裝載機組管理及績效考核方案》扣除周的當月安全獎。
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的措施:
1、內轉機械不能到料場以外作業;
2、堅決杜絕帶故障的機械、設備作業;
3、各料場報修的機器故障影響安全操作,維修工應在第一時間內排除;
4、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
事故調查組:
2008-9-25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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