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江蘇通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迅公司),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一般經營項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三級)。2011年6月3日取得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A2014032120213-4/4。
(二)項目情況
醫藥城安置區為醫藥高新區拆遷安置房,位于寺巷街道人民路北側,由泰州市新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公司)自籌資金開發建設。2013年5月28日,取得泰州醫藥高新區住房建設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0000502(補)。
2011年5月24日,新泰公司通過議標的方式將醫藥城安置區二期續建工程發包給通迅公司施工,共建造30幢多層住宅樓,總施工面積82238.64㎡,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0年3月27日,新泰公司委托江蘇譽達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工程實施監理。
2011年10月8日,通迅公司開始工程施工,于2012年7月完成1-9#、13#、18#、23#、27#、31#樓建設并交付使用。
2013年7月11日,通迅公司開始施工30#樓等未建工程。通迅公司將基坑降水工程分包給陳阿林個人,土方挖掘工程分包給欒小榮個人;欒小榮又將土方運輸分包給陳紅星個人,陳紅星聘用祝蘭芳為土方運輸車輛駕駛員;以上均未簽訂書面合同。
至事故發生時30#樓現場處于基坑挖土階段。
(四)肇事車輛情況
車牌:蘇MAA852,車輛類型: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陳紅星,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柳特神力牌,核定載質量:9000kg,外廓尺寸:7168×2490×2630mm,車身顏色:藍色,注冊日期:2010-03-02,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3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蘇運(泰)00320007,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5日。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2013年7月27日下午1時25分左右,祝蘭芳駕駛車牌為蘇MAA852的重型自卸貨車停在30#樓基坑坡道下方,等待挖掘土方裝車,陳阿林在30#樓基坑坡道上面、距離坡道上出口3米處包扎降水管。下午1時30分左右,祝蘭芳在土方裝滿后,駕駛貨車由坡道駛上地面時,感覺車輪壓到異物,倒車行駛后發現陳阿林倒在車頭左前方。
2.應急處置情況
事發后,現場施工人員立即撥打了110,并及時向醫藥高新區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泰州市公安局醫藥高新區分局及泰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四大隊相關人員到場后確認陳阿林當場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土方運輸車輛駕駛員祝蘭芳駕駛車輛在起步及行駛過程中,未對車輛周圍交通情況進行觀察、瞭望,未能及時發現陳阿林在車輛前方包扎降水管,導致車輛輾壓陳阿林。
2.間接原因
通迅公司,作為醫藥城安置區二期續建工程施工方,未與基坑降水、土方挖掘承包方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未根據施工現場存在土方開挖、基坑降水、土方運輸交叉作業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未對祝蘭芳等從業人員進場施工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告知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
(二)事故性質
調查組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施工單位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員違規作業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通迅公司,作為醫藥城安置區二期續建工程施工方,在施工現場存在土方開挖、基坑降水、土方運輸交叉作業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對祝蘭芳等從業人員進場施工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告知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綜上所述,通迅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對通迅公司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二)事故責任人及處理建議
1.祝蘭芳,作為土方運輸車輛駕駛員,駕駛車輛在起步及行駛過程中,未對車輛周圍交通情況進行觀察、瞭望,未能及時發現陳阿林在車輛前方包扎降水管,導致車輛輾壓陳阿林。祝蘭芳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部門處理(公安部門已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2.尤其青,作為通迅公司醫藥城安置區二期續建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未根據施工現場存在土方開挖、基坑降水、土方運輸交叉作業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尤其青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由通迅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處理。
3.張茂發,作為通迅公司醫藥城安置區續建工程專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巡查,未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土方開挖、基坑降水、土方運輸交叉作業時無人管理的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張茂發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由通迅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通迅公司應從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訓,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崗位安全責任并監督檢查;應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應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強化施工人員安全意識,在施工人員進場施工之前,應告知崗位注意事項、存在的危險因素、違章操作帶來的后果;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加大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力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有效地進行整改,消除安全施工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2.醫藥高新區建設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應加強工地現場巡查及隱患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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