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對于任何國家來說都是事關民生的大事,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發展,是一個必須常抓不懈的重大課題。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安全生產的成功做法和和取得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借鑒。
法國:光靠制度是不夠的
在人們的印象中,法國是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較少的國家之一。然而,2004年5月23日,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2E候機廳一段走廊的頂棚坍塌,造成包括兩名中國公民在內的4人死亡事故卻讓人們記憶猶新。本應成為法國人驕傲的候機廳造價不菲,剛剛交付使用一年,卻因這起事故讓所有法國人心痛。痛定思痛,機場方面最終作出了推倒重來的艱難抉擇。走廊除了30米長的事故段,其他部分經檢測仍然耐用,一些專家曾建議其他部分進行修復加固。但由于這種方案不能保證萬無一失,機場最終決定將發生事故的那段走廊全部拆除重建。
事實上,在生產活動中,發生事故是難免的,關鍵在于如何將今后可能出現的損失減小到最少。舉一反三,甚至推倒重來,是法國安全生產觀念的一個重要體現。
1999年,法意兩國間的勃朗峰隧道曾發生死亡39人的重大火災。事故后,隧道公司在其附近的所有隧道都花巨資重新翻修安全設施,加裝了報警燈,并改善了疏散系統等。2005年,勃朗峰隧道附近的弗雷瑞斯隧道也發生事故。該事故與上次勃朗峰事故有許多相似性,比如一輛運載易燃物品的汽車著火、火勢迅速蔓延等,但這次的損失要小得多,僅造成兩人窒息死亡,可以說新的安全設備發揮了一定作用。
在法國,每一次重大事故都會進一步加強有關方面的預防工作。這不能不說是痛定思痛后的一種覺醒,法國人正是靠著這種覺醒,不斷地改進著自己的各種生產安全措施。比如,在全國成立較獨立的工作監察處,負責對企業安全工作進行日常監察。與此同時,法國國家安全研究中心不斷開發新的安全技術。另外,法國對發生事故的企業還加收分攤費。法國安全生產的法律也非常完善,這些都會進一步加強責任人對事故的認識。
格里博達是歐洲科學院建筑藝術領域的院士,對于戴高樂機場候機廳事故,他認為可以吸取的教訓是:有了施工安全監督程序,并非萬事大吉。如果每個環節都有松懈,累積起來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格里博達說,不能過分相信制度,制度是死的,在實際設計和施工中會出現許多制度以外的新問題,因此需要強調人的主動因素。不能把所有的風險都歸結于制度而忽視人的能動性,這是機場方面需要反省的。
在法國,法律規定施工企業的老板是生產事故的責任人,出了事故,要被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事故責任的判定無疑有利于人們進一步認識工作流程的人為薄弱環節,并引以為戒。
德國:建立不同級別應急預案演練
在德國首都柏林,危險等級被分為普通險情、異常險情和重大災害3個級別。不同險情的救援搶險方式、各部門的分工和投入的力量也不盡相同。
柏林州內政部安全與秩序局設有重大災害防護處,負責協調重大災害的預防以及災害發生后的救援搶險措施的實施。重大災害防護處執行官員諾貝特•施密特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任何可能發生潛在危險的機構、設施都必須有內部和外部兩套應急預案。
以加油站為例,內部應急預案涉及在發生火險的情況下,現場人員如何逃生、報警等。外部應急預案則確定了采取搶險措施的責任人、與警方和消防隊聯系的責任人。應急預案中,從發現警情到報警以及其他各個環節應采取哪些措施,消防通道入口設在何處以及實施外部應急預案應做何種準備等都十分明了。在柏林,各大醫院也有一整套的應急預案,以備在重大人員傷亡情況下實施緊急救助。
在各級險情中,普通險情包括火災、爆炸、洪水等涉及到公共安全與秩序的突發事件,主要由柏林市政管理部門和警方負責解決。為此,市政管理部門和警方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救援,還要有一整套在不同險情發生后的相應處置方案。
參與搶險的各有關部門對搶險措施必須互相通氣、彼此協調,通常要在現場設立一個聯合救援指揮部。具體的搶險方案要得到現場聯合救援指揮部所有救援參與方的認可。聯合救援指揮部的任務包括:明確各方任務和職責,確定搶險方案,隨時進行險情評估以及向社會發布信息等。
異常險情包括飛機失事、大型集會活動中的突發事件、危險品運輸、有毒或放射性物質擴散、重大疫情以及異常天氣災害等。除了警方和消防部門外,異常險情往往還需要非政府救援組織的參與,例如德國紅十字會和德國救生協會等,必要時還需要軍隊、聯邦技術救援機構和鄰近其他州派出救援力量。
重大災害由于有可能涉及眾多人員的傷亡,或者對環境和設施造成異常破壞,僅憑借市政管理部門的人力物力已經無法應對。重大災害防護機構包括柏林州當局及其下屬的市級、區級政府部門和柏林消防隊、警方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如果災害規模巨大需要外部支持時,包括聯邦技術救援機構、聯邦邊境保衛局、軍隊以及鄰近其他州都將提供緊急支援。
柏林州內政部新聞官員塔季揚娜•珀爾對記者說,州內政部與聯邦及各州有關機構和紅十字會等救助組織共同設有不同的協調委員會。州內政部安全與秩序局同時還對柏林警方和消防隊行使監察職能,并與它們密切合作。重大災害防護處還要經常與警察局、消防隊等部門進行磋商,幫助它們制訂災害預防計劃和搶險救災方案。
珀爾說,在重大災害警報發出后,柏林州內政部將立即負責成立救援指揮中心,協調現場聯合救援指揮部與其他救援部門的行動,并向公眾和社會發布信息等,以盡最大努力減少重大災害所造成的破壞。
日本:完善法規確保安全生產
日本政府多年來在一切經濟活動中通過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一系列的安全對策和措施,使生產過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傷亡人數不斷減少,成為世界上安全生產成本最低的國家之一。
20世紀50年代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化水平的提高,日本的安全生產問題突顯,工傷死亡人數劇增。1961年,日本在生產過程中因事故死亡人數曾達到6712人。為了減少生產過程中傷亡事故的發生,日本政府制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法》、《礦山安全法》、《勞動災難防止團體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由于法律健全、措施得當、各方重視,日本的生產安全問題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2003年,日本工礦業在生產過程中死亡的人數只有307人,而2006年全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6352人,是近51年來首次回落到6500人以下。相比而言,工礦業事故死亡人數要比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少得多。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所有獨立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建立勞動安全生產體制,任命或指定勞動安全衛生負責人,監督和指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企業內的各個車間和班組還必須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員、作業主任等具體實施安全生產措施的人員。同時,有50名以上職工的企事業單位必須配備自己的醫生,負責企業員工的健康和衛生,維護和管理作業環境,調查影響健康的原因和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等。
日本《礦山安全法》規定,礦主必須防止礦井的塌方、透水、瓦斯爆炸和礦井內火災等各類事故。一旦發生事故,礦主必須迅速有效地組織救護,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這項法律在頒布后還經過了多次修改完善,現在已經成為日本礦業生產安全的保護神。
日本的井下作業指導思想是安全第一、生產第二。日本礦業公司在安全問題上的投入最多,所以日本礦井的安全和應急措施可靠有效。日本的煤礦每個季度都要進行模擬安全撤退訓練,井下的避難設施中隨時都配備必要的設備和物資,即使發生事故,也能及時采取措施,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2003年,日本礦工只有14人死亡。
實際上,比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強有力的安全監督隊伍,以防患未然。根據《礦山安全法》,日本建立了一整套獨立的礦山安全監察體系,實施高效的監督管理。監察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對安全業務、設施狀況、應急機制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徹底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監察機構十分重視安全的超前管理和過程管理。不是事故發生以后再去調查、追究責任,而是事先監督、落實各種防范措施,消滅事故隱患。因此,日本礦山在實施某些特殊的項目時,必須事先制訂方案,并報政府安全監督部門批準。在實施過程中,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有效地防止了不安全因素的發生和擴大。
日本設立了“中央勞動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檢查生產單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指導和督促生產單位履行各項責任和義務。另外,日本還根據《勞動災難防止團體法》設立了“中央勞動災難防止協會”,提供安全衛生信息,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推動“零災難”運動,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交流,以及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