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經過
(1)1988年10月8日15時50分,撫順發電廠鍋爐分廠運行班工人孫××到燃料分場第13、14號爐螺旋式送粉機東側蹲著準備開啟送粉機時,被行駛的輸煤皮帶小車刮倒,拖走1m多遠后擠在陪煤小車北側煤溜子與送粉機的減速機之間,經搶救無效于17時20分死亡。
(2)1988年11月8日8時30分,朝陽發電廠崗前培訓學員楊××(男,21歲)在煤斗協助師傅關閉煤倉刮板機內處理缺陷。其師傅劉××在接到煤控室上煤指令后,沒有尋找楊××的下落和檢查設備狀況,也未按動警鈴,就啟動刮板機,致使楊被擋板撞擠在固定的橫梁上造成左趾骨、右腕骨粉碎性骨折,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3)1988年11月15日6時42分,山西永濟電廠輸煤工張××接到燃燒集控室電話,倒甲側給煤機運行,張隨給煤機向西行走。由于給煤機行車轉動裝置未加防護罩,張距給煤機太近,所穿棉大衣又沒有紐扣,被轉動軸絞住,致使張頭部、右胸、右肩胛、肩關節受傷,右腋下血管全部撕裂,右肘關節開放性骨折,經搶救無效于次日3時15分死亡。
(4)1998年12月23日11時,內蒙烏拉山電廠1號甲皮帶運行中偏跑,被迫停運清煤。清完煤啟運后,輸煤工李××見皮帶滾筒上仍有粘煤,便用戴手套的右手直接清理滾筒粘煤,右臂被運轉皮帶卷入,胸部受滾筒邊上的欄桿支柱擠壓,整個右臂從肩部拉脫,經搶救無效死亡。
(5)1989年2月12日10時湖南來陽發電廠燃料分場5號、6號輸煤皮帶滾筒粘煤,輸煤工郭××和其代理班長在既未開工作票,又未作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停機清煤。正當郭××在6號皮帶清理滾筒上的煤時,該代理班長就用步話機于集控室值班員聯絡啟動5號皮帶,但由于命令傳受過程的錯誤,突然啟動了郭××正在工作的6號皮帶,將郭右腿擠斷,致使郭××流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盲目作業,在準備啟動送粉機時,沒有意識到運行中的輸煤機械時否會給自己造成傷害,自我防護意識不強。
(2)違反熱機規程中第133條有關規定:“刮板給煤機無論在運行中或停止運行中,禁止行走和站立”。啟動設備不檢查設備狀況,也未按警鈴。
(3)及其的轉動部分沒有防護罩,工作人員違反規程第31條規定,沒有傳合適的工作服。
(4)違反安規第137條的規定:“禁止在運行中人工清理皮帶滾筒上的粘煤或對設備進行其他清理工作”。
(5)輸煤設備檢修不開工作票,并錯誤傳受命令。
三、暴露出的問題
(1)發電廠燃料分場是人身安全的薄弱環節,沒有引起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重視。
(2)有章不循,習慣性違章作業。
(3)管理不嚴,紀律松弛,反事故措施執行不利。
(4)上述單位對各項安全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少數職工技術素質低,工作責任心不強。
(5)多年來輸煤機械對人身的傷害沒有認真吸取教訓。
四、防范措施
(1)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重點反措中關于防止燃料輸煤機械傷害事故中的各項規定。
(2)皮帶滾筒處應裝刮煤板,對皮帶頂端部煤容易落的地方應適當加大或改造落煤口,減少跑煤。不得在運行中清理滾筒粘煤和清理落煤。
(3)機械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裝罩或其他防護措施,露出的軸端必須設有護蓋,以防絞卷作業人員衣服。
(4)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必須穿合適的工作服,衣扣、袖口應扣好,不應有被轉動機器絞住的部分。
(5)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燃料輸煤,各部分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同時設專人監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燃料分場要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并結合生產實際制訂出負荷現場情況的運行、檢修安全工作規程以及臨時工、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執行,加強監督和考核。
(6)對新入廠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上崗前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以師代徒上崗的,師傅必須向徒弟交待清楚操作和作業中的危險點及安全注意事項。不允許徒弟脫離師傅監護而充實操作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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