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在解讀近日出臺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時說,《暫行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在當前新的職業危害風險以及職業病久防“未治”形勢下,這無疑是順應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
據衛生部通報,2008年新發各類職業病達13744例。職業病病例數列前3位的行業依次為煤炭、有色金屬和建設行業,分別占總病例數的39.81%、13.05%和6.90%。眾所周知,職業病是由于工作環境和勞動過程中的職業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體而引起的一種疾病,它發生的根源在企業,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而往往在勞動防護條件差的企業里發病率更高。因此,明確企業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建立和完善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有效機制,就等于抓住了職業病防治的“源頭”。
其實,作為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本應承擔起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這是因為,企業不僅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也是社會責任的承擔者。其一,企業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同時,必須要對“利益相關者”承擔應盡的義務和必要的責任,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職工的責任,有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工作環境安全的義務。其二,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所體現的是一種社會關系,這種關系要求企業必須在一定生產關系的約束下對企業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承擔責任。其三,人力資源是企業和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基本要素,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工作環境安全不僅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安定。所以,企業是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并非只是單純地對社會、對職工負有的一種法律義務或道德義務,而是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我國職業病危害事件時有發生,究其原因,就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職業危害防治上缺失“責任主體”意識,只顧賺錢,不履行法定義務與責任,忽視職工工作時最起碼的勞動保護用品及設備,使其長期在粉塵濃度超標、各種有毒氣體彌漫的環境中工作,導致塵肺病、職業中毒等職業病。
讓企業真正擔負起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一方面要從理念上強化企業對擔負防治職業病主體責任的意識,另一方面,政府有關監管部門要強化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同時,堅決杜絕片面強調經濟發展搞“先上車后補票”的做法,嚴格把好企業立項、準入關。通過綜合治理,樹立企業作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地位,使經濟社會實現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