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安全生產責任機制中沒有突出礦工自身在安全生產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沒有礦工維護自身權利的制度保障。這種忽視,其實與某種偏見有關,即認為礦工沒有維護安全生產的能力,自然沒有必要賦予礦工維護安全生產的責任。正是基于這樣的偏見,礦工沒有發言權,礦工的話沒人重視。很顯然,安全生產最直接和最大的受益者是礦工,因為安全生產最直接的目的是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然而,礦工對于保護自己的生命卻沒有任何權利。礦工的生命安危是由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來承擔的。事實上,只有礦工才會真正擔憂自身的安危,煤礦安全生產怎能忽視礦工的聲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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