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興寧“8·7”礦難后,廣東省政府作出了全省煤礦停產整頓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也下發通知,要求全國7000余家煤礦停產整頓。又是停產整頓!多年來,每當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以后,我們都能聽到這種熟悉的聲音。事實已經表明,等到出了重特大事故,我們才加大安檢力度,進行停產整頓,看來并不是一個好辦法。相反,這種大面積停產整頓至少有以下幾方面副作用:
一、有違依法行政的理念。1996年施行的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42條載明“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屬于行政處罰。因此,政府對某一地區煤礦(特別是合法煤礦)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實行停產整頓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涉嫌違法。政府執法時無視法律規定,極易誘發社會對法令的漠視。面對政府突然下達的停產整頓令,許多煤炭企業就采取消極應付甚至陽奉陰違的態度,如白天停產,夜里加班加點生產等,為煤礦埋下了新的事故隱患。
二、侵害合法煤礦從業人員的合法權利,影響社會安定。煤礦停產以后,銷售收入銳減,而礦井的日常維護如通風、排水等卻不能停,這樣勢必加大其噸煤成本,造成煤炭企業利潤的損失。同時,由于煤礦大都按噸煤支付采煤工人的工資,停產整頓勢必威脅工人的切身利益,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廣東全省煤礦停產整頓以后,不僅導致數以萬計的煤礦工人失業,還使不少煤礦投資者血本無歸。最近,廣東因煤礦停產整頓,引發多起集體上訪事件。部分煤礦主甚至集體進京上訪,希望政府部門彌補他們遭到的經濟重創。
三、加劇了能源緊張狀況。煤炭在我國一次性能源中占三分之二以上。去年以來,我國持續出現了煤炭緊張狀況,煤價成倍增長依然供不應求,有些發電廠一度面臨斷炊的危險。去年秋以來,我國煤礦共發生4起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前3起均發生在煤礦主產區的國有大型煤炭企業。事故發生以后,當地政府無一例外地下令本地區所有煤礦停產整頓。一家大型煤炭企業的日產量一般在3——5萬噸,日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停產還使煤炭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其危害性不言而喻。當前,我國北方即將進入冬季采暖期,全社會對煤炭的需求隨之進入高峰期。全國7000余家煤礦此時同時停產整頓,以每個煤礦平均月產5000噸計,停產將使煤炭月產量減少3500萬噸,約占我國煤炭月總產量的五分之一。大面積停產整頓勢必加劇煤炭供需矛盾,最終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為此建議:
一、政府要帶頭依法行政。煤礦監管部門應自覺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煤礦大面積停產整頓一定要慎用,最好不用。
二、煤礦事故應以平時預防為主。煤礦監管部門要到位,在對煤礦實行停產整頓的處罰決定時,要有的放矢,以防患于未然。不要在事故以后搞大面積停產整頓,進行所謂自查,那實際上是做樣子,走過場,不會有任何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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