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源于隱患,隱患不除,則事故未已。國家安監總局將安全隱患整改納入工作重點,用意即在于此。然而,居高不下的礦難事故告訴我們,最可怕、最具威脅力的隱患還不是企業自查或他查的安全漏洞及盲點,而是另有其患,或者說,還有隱患的隱患。
有監管瀆職的隱患。近年發生的礦難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既有無證小礦,也有“六證齊全”同時又“五毒俱全”的正規礦。如導致56人死亡的山西左云縣“5.18”特大透水瞞報事故,在資源、生產、安全、經營、火工品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著嚴重的違法行為。某些被關閉的礦井擅自恢復生產,地方管理部門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放任不管。
有權力腐敗的隱患。權力腐敗已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深層誘因之一。監察部在特大事故調查中發現,存在著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問題的占46%。持續兩年掀起的清理國家干部投資入股工作雖取得不小進展,但從現實情況看,一些地方從不同權力渠道伸向煤礦的“權力股”變得更加隱蔽、復雜和頑固。
有責任虛置的隱患。造成171人死亡的七臺河特大礦難事故長達兩年無人被追責,直到李毅中親自前往黑龍江督察并拍案而起,司法機關才動真格。這一現象所暴露的,是礦難事故追責落實率低的現實尷尬。
航空安全領域有個著名的“海恩法則”,大意是每起嚴重航空事故背后,必然有近30次輕微事故和300多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多個事故隱患。要想消除一起嚴重事故,就必須把這1000多個隱患事先消除。
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應是一場全方位、多維度的治理,并非哪個部門一家所能。消除官商勾結、瀆職腐敗這些隱患,更需要快刀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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