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追究是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手段,是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重要舉措。我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管理條例、規章制度等,均對安全責任追究作了明確規定。然而,筆者從一些企業乃至地方政府對安全責任追究的調查情況看,部分存有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嚴重缺乏動真碰硬的懲處力度。這不僅使安全責任追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執行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直接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落實。
安全責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以罰代責”。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私營企業,發生一般性人員傷亡事故后,只注重于經濟賠償,即由企業個體老板出錢賠償后一了百了;而對于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經濟處罰等,往往流于形式,大多數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企業發生人員重傷等非人員死亡事故,根本不報案,通過雙方“私了”的辦法解決,完全是以經濟賠償代替責任追究。二是重獎輕懲。一些企業及少數地方政府部門,在年度安全工作和階段性安全活動目標考核中,制定的獎懲辦法大多數不能體現出同獎同懲的要求,嚴重存在著重獎輕懲現象,從根本上弱化了安全責任追究。三是隱瞞袒護。有些企業對發生的非重特大事故,能瞞則瞞,使相關責任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逃脫責任追究。對重特大事故,一些企業乃至少數地方政府領導,受“官本位”思想影響,想方設法轉移責任,通常利用“死無對證”的辦法,盡量把事故直接和主要責任轉嫁到死亡人員身上;更有甚者,少數地方政府從保護干部出發,通過各種關系向負責事故定性與處理的上級部門說情,甚至采取行賄等手段,全力為企業負責人和相關政府官員減輕責任追究。據了解,2006年某縣發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僅給該縣分管安全生產副縣長降一級工資的處理。
鑒于上述狀況,相關企業和地方政府要進一步樹立“以法治安”的責任意識,在重視安全管理中事前預防的同時,努力消除事后處理中責任追究的手軟現象。
一要強化宣傳教育,增強安全責任追究法制意識。各級政府和企業要加大對安全責任追究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舉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班等形式,引導各級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不斷增強安全責任追究的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切實履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安全管理職責。
二要完善管理規章,實現安全責任追究“對號入座”。各個地方政府、部門及企業要不斷完善內部安全責任追究規章,真正把干部職務升降、經濟重罰、待崗等觸及責任人切身利益的內容列入之中。要盡量細化安全責任追究內部處罰辦法,做到責任人夠哪一條就按哪一條追究,實現有規可依。
三要加大督查力度,確保安全責任追究不打折扣。各級安全生產監管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安全責任追究的執法力度,敢于捅破事故處理的地方保護傘,嚴查重懲各類重特大事故責任人。同時,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各類重特大事故責任人的處理結果,要適時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安全責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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