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963年10月,原供電車間工人xxx、xxx等同志在四礦線路上工作,用抱桿、倒鏈從汽車上往下卸盤裝導線,二人站到線盤上拉倒鏈起吊重物,由于線盤起吊高度不足,汽車起步向前又猛,車廂掛住線盤,閃斷抱桿拉繩,將xxx同志摔傷致死,xx同志受了輕傷。
分析:
1、工作中,違反了規程中“起重運輸被起吊物上和吊臂下不準有人”之規定。
2、用抱桿、倒鏈從汽車上卸重物,高度估計不足,使汽車掛住線盤,閃斷抱桿拉繩,將該同志摔傷致死。
教訓及防范措施:
1、起重作業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指揮,并應統一信號,明確分工。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設備和工具進行全面檢查。
2、應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07條:“當重物吊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和第108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下方,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的規定。
3、汽車起動應緩慢平穩,工作人員應認真注意起吊中的各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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