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某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劉家村施工工地發生一起建筑塔吊倒塌事故,造成相鄰幼兒園5名兒童遇難,2名兒童重傷,1名塔吊司機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一、單位概況
劉家村位于某市市區西北,現有人口1400人。該村自2004年開始實施舊村改造工程。2008年9月11日,將未辦理立項、規劃、建設手續的9號、10號兩棟住宅樓建筑施工工程承包給某市建筑安裝公司。
某市建筑安裝公司組建于1980年9月,2005年4月改制為民營企業,注冊資金2010萬元,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2005年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該公司在2008年9月與劉家村村委會簽訂了9、10號居民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該公司即與村民楊××簽訂了轉包合同,將工程進行了全部轉包。
二、事故經過
2008年10月10日,楊××建筑施工隊組織10號樓封頂作業,塔吊操作人員操作塔吊向上吊裝重約700斤的水泥砂漿,當起吊的砂漿吊斗離開地面時,發現吊繩繞住了砂漿吊斗上部的一個邊角,于是將砂漿吊斗下放,在下放過程中塔身前后晃動,隨即塔吊由東向西傾倒,傾倒的塔吊吊臂砸向了西鄰幼兒園。
三、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式起重機塔身底部主肢存有疲勞裂紋和斷裂,塔吊安裝人員未盡安全檢查責任導致事故發生。間接原因是施工隊伍無資質、作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作業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到位等。
四、事故評析
這起事故教訓十分深刻,事故發生看似偶然,實則必然。
一是建筑施工企業違法轉包。《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本案中,某市建筑安裝公司具備貳級建筑施工資格,但其在承攬了建筑工程后,整體發包給不具備建筑施工資格的村民楊××個人。由于名義上具備建筑施工資格的建筑安裝公司承包,使非法建筑施工行為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施工隊伍違法安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村民楊××在不具備起重機械安裝資格的條件下自行組織塔吊安裝,施工隊伍違法安裝為事故發生埋下了隱患。
三是施工隊人員違章作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村民楊××沒有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安裝施工人員在不具備作業資格又未認真檢查塔吊主肢疲勞裂紋情況下違章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四是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不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措施”。但是,由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未對該項目進行檢查,致使建筑施工中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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