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6月29日下午16時20分左右,攀鋼集團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物資配送中心棒材庫甲大班吊裝工卓XX (男、43歲),在棒材庫24米跨成品庫39-40#立柱間進行裝車作業,當吊裝完第3吊螺紋鋼后(預計裝4吊/每車,3捆/每吊),卓XX按要求取下一頭鋼絲繩,由于此時該裝卸點同時停放了兩輛汽車(兩車間距為1.4m),卓XX在離開過程中只有順著兩車之間的通道向北離開裝卸點,行車工王X在未進行有效確認的情況下即開始抽取鋼絲繩,其中一捆螺紋鋼(φ22,長9米,重2.49噸)從高1.74m的車箱上滾下,砸在其左胸、腹上,經現場搶救無效而死亡。
事故類別:起重傷害
事故經濟損失:60000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吊裝工卓XX自我防范意識差,對生產作業現場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安全意識淡薄,習慣性違章,在指揮行車進行裝車作業到第三吊時,沒有嚴格執行“站在掛吊繩對角線方向距離吊物2米以外的安全地方指揮”的規定,也沒有退到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即開始指揮行車抽取鋼絲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行車工王X安全意識淡薄,在行車作業時,末對掛吊工的安全站位進行有效地確認,抽取鋼絲繩時,對吊物可能發生的翻滾估計不夠,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停車。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棒材庫24米跨39~40#立柱間距僅8.1m,而同時停放了兩輛汽車,致使作業空間狹窄,裝卸人員只有站在兩車之間空隙進行裝車作業。對于這種現象,物資配送中心的各級管理人員和裝卸人員對潛在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對此現象視而不見,末及時進行糾正和整改。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間接原因
1)、安全確認制、互保制度貫徹落實不到位。安全互保制度規定:安全互保以相互保障安全為目的,并采取對對方安全作業負責的安全措施。
2)、班前會、周安全活動質量不高,對生產作業現場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
3)、車間安全檢查和班組的崗位檢查不到位,流于形式。建材作業區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執行情況以及作業現場安全狀況檢查不力,致使職工對崗位作業危險因素缺乏應有的認識和防護,對習慣性違章沒有形成有效的考核機制。
事故責任分析劃分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物配中心建材作業區甲大班吊裝工卓XX,在指揮行車作業時,違反攀鋼集團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物資配送申心《掛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第3條的規定,“指揮行車時,指揮人員要站在明顯、安全的地方,使行車司機和他人易于見到”;第4條“起吊重物、設備時,指揮人員必須站在掛吊繩對角線方向距吊物2米以外的安全地方指揮”;第8條 “吊物不得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并選好自己的退路,然后指揮起吊”,違章冒險作業,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卓連貴已死亡,免予處罰。
2、物配中心建材作業區行車工王X作業前未進行有效的安全確認即動車,違反了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當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停車,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的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處以300元罰款,調離現崗位。
3、配送中心建材作業區甲大班掛吊班班長張XX、行車班班長高X和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貫徹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組的員工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夠,對班組的崗位檢查不到位,流于形式,對存在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分別處以300元罰款。
4、配送中心建材作業區發運吊裝甲大班班長張X,全面負責本大班的安全生產。在督促各小組(班)開好班前會、周安全活動,積極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活動方面做得不夠,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處以 300元罰款。
5、配送中心建材作業區作業長朱XX,全面負責本作業區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車間的安全活動,對車間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向職工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等。但在日常的工作中,安全檢查不到位,對班組日常的安全活動指導性不夠,開展的安全培訓、教育針對性不強,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600元罰款,并就地免職。
6、配送中心建材作業區書記王XX,應督促本作業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車間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不足,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500元罰款。
7、配送中心建材作業區副作業長高XX、黃XX,作為基層管理人員,對本車間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不足,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分別處以500元罰款。
8、配送中心建材作業區安全員向XX,協助車間主任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協助車間領導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和不定期的安全專項檢查,制訂臨時性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但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500元罰款。
9、生產安全科副科長黎XX,全面負責物資配送中心的安全工作,作為二級單位的安全主管,對本單位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300元罰款。
10、物資配送中心生產副主任艾X,全面負責物資配送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300元罰款。
11、物資配送中心工會主席李X,應督促行政貫徹落實國家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規定,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300元罰款。
12、物資配送中心黨委書記宋XX、應督促行政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300元罰款。
13、物資配送中心主任張XX,是物資配送中心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按照攀成鋼安全[2003]35號《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處以300元罰款。
14、為了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按照攀成鋼安全[2002]396號《攀成鋼安全綜合管理考核標準》的規定,對物資配送中心處以50000元罰款,當月掛黑牌。
預防措施
1、公司各單位應利用班前會、周安全活動對這起事故進行通報、教育,汲取深刻教訓,舉一反三,認真排查各作業崗位的安全隱患。
2、抓好事故控制工作,重點抓好工段、班組安全管理,充分發揮班組、互保對子的作用;組織對生產現場作業通道、作業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認真開展事故預知預警活動。
3、完善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職工對作業現場危險因素的辯識,特別是在危險區域和從事危險作業的監管、監護、安全確認和安全互保等防范措施的落實;進一步加大的生產作業現場“弓違”、安全隱患、規章制度的落實、檢查和考核,規范職工個人安全行為,杜絕習慣性違章,進一步強化安全互保和安全確認責任制的落實,增強職工安全防護意識,真正做到“三不傷害”,確保安全生產。
4、在各汽車裝卸作業點,嚴禁兩車同時進人進行裝卸作業,嚴禁汽車超重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