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2008年10月10日,山東省淄博市某居民樓工程發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由于施工地點臨近某幼兒園,造成5民兒童死亡、2點兒童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該工程建筑面積4441㎡,合同造價355.21萬元。施工單位與某私人勞務簽定承包合同,將該工程進行了整體發包。該工程的監理通過偽造、使用某監理公司的技術專用章(不能作為合同、協議用章)承攬此項工程的監理任務。
事發當日,塔吊司機(無塔式起重機操作資格證)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機向作業面吊運混凝土。當裝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約700kg)吊離地面時,發現吊繩繞住了料斗上部的一個邊角,于是將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過程中塔身前后晃動,隨即塔吊傾倒,塔吊起重臂砸到了相鄰的幼兒園內,造成慘劇。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隊負責人、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監理等5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負責人、塔吊安裝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等14名責任人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施工、政府有關部門等責任單位分別受到罰款、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機身第3標準節的主弦桿有1根長期疲勞已斷裂;同側另1根主弦桿存在舊有疲勞裂紋。該塔吊存在重大隱患,安裝人員未盡安全檢查責任。
2.間接原因
(1)使用無塔吊安裝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從事塔吊安裝作業。安裝前未進行零件檢查;安裝后未進行驗收。
(2)塔吊安裝和使用中,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沒有對鋼結構的關鍵部位進行檢查和驗收。未及時發現非常明顯的重大隱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轉半徑范圍覆蓋毗鄰的幼兒園達10m,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員未經專業培訓,無證上崗。
(5)建設、主管、教育等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對轄區存在的非法建設項目取締不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訓
1.建設單位要依法辦理并完善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按照招投標規定,使用資質、有技術力量、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是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保工程安全與質量。
2.施工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
3.各有關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規范其中機械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操作和日常檢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4.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禁無資質施工單位進入建筑市場。
(四)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塔吊安裝單位無資質施工且未嚴格履行驗收手續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暴露出該工程在大型機械設備管理上存在嚴重的缺陷和問題。我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參建各房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這起事故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無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總包單位違法將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施工隊,建設、監理單位監督不到位。慘痛的教訓再次要求施工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建設單位要依法辦理并完善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按照招投標規定,使用有資質、有技術力量、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保工程的安全與質量。
2.加強機械設備日常維護保養管理。事故塔吊標準節主弦桿端裂這一現象,充分暴露了設備日常管理、維修保養不到位等問題。目前建筑業市場發展較快,一些大中型機械設備逐漸開始由規模較小的租賃單位,甚至由勞務隊伍管理,造成設備日常維護不到位,直接導致了很多設備帶故障運行。這也是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3.強化政府監管職責。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禁無資質施工單位進入建筑市場。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規范起重機機械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操作和日常檢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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