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11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0年9月11日20時許,位于重慶市江北區唐家沱東風船廠銅錢壩長江邊人民九號工作囤船外檔,已基本建成的“長江明珠”豪華旅游船發生特大火災,主甲板以上設備全部燒毀,直接經濟損失482.7萬余元。
1990年9月11日14時,建造“長江明珠”號輪的班組長召開碰頭會,機電車間鉗工組長提出需要一名電焊工,配合舵機房、鍋爐房的鉗工,焊接拉桿和廢氣鍋爐手動安全泄壓閥滑輪固定支架。電焊組長安排焊工韓某某參加配合。當晚19時左右,韓某某按鉗工陳某某確定的焊點,到一樓開始焊接三個鍋爐上方頂部支架。在焊第一個支架時,鉗工張某某手托支架,由于電流過大,將二樓甲板燒穿(直徑約O.6厘米),韓調整電流后,繼續施焊。在焊接第三個支架時,陳某某接替張某某。在9號囤船上的專職消防員鄧某見“長江明珠”輪二樓甲板上有一道被電焊燒紅的約10公分長的紅杠,離紅杠不遠處餐廳內堆放有聚氨脂硬質泡沫和木條,即翻上該輪到一樓鍋爐房內告訴了韓、陳二人。但韓、陳繼續施焊,在焊第四個支架時,因電流過大,又將二樓甲板燒穿,爾后韓攜電焊機到9號囤船上換焊機接頭。此時鄧某又告訴韓,請他們注意防火,韓未理睬。與此同時,陳某某到二樓見到了可燃物,也未引起重視,沒有將可燃物排除。約30分鐘后,韓某某回到鍋爐房,與陳某某繼續施焊。在焊接第五個支架的過程中,突然聽見有人喊“好大的煙子,燃起來了”,韓、陳才停止施焊,但火災已經發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重慶市公安局消防支隊鑒定:“長江明珠”號輪船火災起火點系電焊二樓餐廳后部左側距中軸線2.6米、距餐廳后壁4.9米的聚氨脂硬質發泡塑料物下方,即鍋爐房第5號支架焊點的對應面。火災的直接原因是電焊工在焊接鍋爐房頂部安全泄壓閥手動滑輪固定支架時,電焊高溫灼熱頂部鐵板,導致該焊點反面(二樓餐廳地面甲板)堆放的聚氨酯硬質發泡塑料被引燃后發生燃燒。火焰通過二樓餐廳木質吊板及周圍可燃物質迅速向三樓以上建筑燃燒,燒毀主甲板以上全部設施。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長江明珠”號輪特大火災事故是一起人為的重大責任事故。電焊工韓某某、鉗工陳某某應負直接責任。
韓某某系持證上崗的電焊工,熟悉廠規“六不焊割”中“焊接部位反面情況不清不焊割”的操作常識。操作前未檢查現場環境,不按規程操作,施焊過程中,消防隊員明確告知焊點反面甲板被燒紅,并堆放可燃物后仍不去檢查,繼續違章作業,在焊接第五個支架時引燃反面聚氨酯硬質發泡塑料,導致這場火災事故的發生。
陳某某,親自確定焊點后,應按該廠操作習慣規范,即電焊工配合鉗工作業時,鉗工應負責看火,而陳某某在對焊點背面未做檢查的情況下,盲目指揮電焊工韓某某動火作業,當消防隊員來制止和告訴背面有可燃物,且其也發現焊點背面有聚氨酯發泡塑料和木條后,不向韓某某講明情況,更未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對工作極不負責任。
鄧某身為專職消防員,在發現火情隱患后,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未采取堅決的制止措施。對這場火災事故亦負重要的責任。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由于韓某某、陳某某、鄧某三被告忽視安全并嚴重違章作業,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提起公訴。
江北區人民法院以同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3年;陳某某與其他案件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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