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10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河北省衡水地區棉紡廠因附近體育場燃放焰花,飛火引燃該廠棉垛,發生特大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近920萬元。
1992年2月1O日19時40分,河北省衡水地區第七次商品生產會焰火晚會在棉紡廠附近的地區體育場舉行。該廠公安科消防員王某某在當晚值班時,于20時20分接到該廠黨委副書記李某某的電話說,棉紡廠子弟小學一名教師告知,地區體育場內放煙花,有碎片火星落到學校院內,為防失火,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到與子弟小學一墻之隔的棉庫巡視。王某某接過電話后到棉庫巡視一圈,沒發現火情。在庫區東北角王見到棉庫值班警衛劉某某,二人就在此向天空觀看焰火。30時30分許,棉庫內的另兩名警衛也先后到此處,四人都聚在庫區東北角向天空觀看。20時40分許,焰火晚會燃放的高空煙花飛火飄落在棉庫第18號垛頂、引燃苫布和棉包,王某某等人由于只顧觀看煙火,而沒有發現火情,貽誤了初起撲救的時機,以致大火迅速蔓延,釀成特大火災,造成重大損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王某某身為棉紡廠公安科消防員,其所擔負的主要職責就是防火,但卻疏于職守。特別是在附近燃放焰花這種特殊需要嚴加防護偽重要時刻,對自己所擔負的工作及所負的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對存儲易燃物品的棉庫不認真巡回檢查、以致未能及時發現火情,貽誤了起火初進行撲救的時機,是最終導致這場火災的重要原因,其行為及所造成的后果已經觸犯《刑法》第187條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以玩忽職守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衡水市人民法院以同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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