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22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2年3月22日14時20分,坐落在天津市河東區的天津乒乓球廠發生特大火災,燒死當班工人8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2萬元。
鄭某某在擔任天津乒乓球廠副廠長兼乒乓球車間承包組組長期間,向廠長馬某某提出乒乓球廢碗、廢片不要銷毀,可留存起來廢物利用的意見,馬某某表示同意,但未提出安全存放的措施和意見。1992年2月9日,鄭某某在組織工人清掃乒乓球車間保養室衛生時,布置工人將室內的乒乓球廢碗、廢片,存放在帶有暖氣管道設施的水泥質干池內。之后,馬某某到保養室時曾看到這一事故隱患,但其視而不見,疏忽大意,放任不管不予糾正。同年3月22日14時,由于存放在干池內的乒乓球廢碗、廢片接觸到正在供熱的暖氣管道泄漏噴出的熾熱蒸氣,使乒乓球廢碗、廢片分解發熱,燃點快速降低,隨之自燃起火,火勢迅速蔓延,使在二樓車間工作的38名工人無法躲避,最終8人被燒死,2人被燒傷,直接經濟損失82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易燃物品乒乓球廢碗、廢片遇熱自燃是導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該車間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物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鄭某某違反《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6條、第22條第一款及該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規定,擅自布置工人將易燃品存放在裝有熱蒸氣管道的水泥干池內,導致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馬某某身為廠長,本應對全廠安全生產認真負責,但其發現事故隱患后卻放任不管,不采取防范措施,對這起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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