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5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2年3月15日16時許,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倉庫發生特大火災,燒毀庫存棉花及庫房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9萬余元。
1991年11月中旬,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租賃一機部漯河倉庫存放棉花。經雙方商定并簽訂了協議,庫房內的消防器材和安全由棉麻公司負責,庫房外的安全工作由一機部倉庫負責。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棉麻公司先后調入棉花1萬2千件,960噸,由倉庫保管員張某某負責管理。
1992年3月13日上午,張某某騎自行車去倉庫檢查,未發現異常情況,約10分鐘后離去,以后未再去進行檢查。3月15日下午4時,該倉庫內的一名搬運工人發現存放棉花的4號庫房有濃煙,并從玻璃窗看到庫房內有火苗,當即報警。后經消防隊員數小時撲救將大火撲滅。經核查,燒毀棉花10批,5000件,部分燒毀棉花198件,燒毀庫房5間778平方米,燒毀雙梁吊車和軌道滑線等物。直接經濟損失359.36萬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有關部門現場勘查并請有關單位鑒定,證實這場火災的原因是庫房內電纜導線與螺絲連接處接觸不良,局部過熱,長時間陰燃造成的。
張某某身為倉庫保管員,工作不負責任,違反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規則》的有關規定,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對存放易燃物品的倉庫不按規定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擅離職守,致使國家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于1992年8月依法對張某某做了免予起訴處理。
上一篇:衡水棉紡廠火災事故案
下一篇:天津乒乓球廠火災玩忽職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