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3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3年1月13日17時36分,正在建設中的哈爾濱旅游城發生特大火災,8人燒傷窒息死亡,4人燒成重傷,直接經濟損失676.7萬元。
火災事故發生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和責任進行了調查。
1992年12月,郭某某承包了由鶴崗起重機械廠分包的哈爾濱旅游城歷險宮軌道制作、安裝、調試等工程。郭臨時聘用溫某某等10名沒有經過專門安全操作技術培訓,也沒通過有關部門考核合格,不具備特種資格的人員組成施工隊,實施焊接軌道的工程。1993年1月13日下午17時左右,無證人員溫某某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使用不規范的電焊手把鉗,在已裝飾完畢但未加防護的泡沫溶洞內進行焊接,17時36分,電弧熔珠引燃與支架相連的可燃泡沫,火勢迅速蔓延,造成控放在溶洞內的乙炔瓶易熔塞熔化,大量乙炔氣體噴出,形成氣團,發生爆炸,導致發生特大火災。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這場火災的原因,除無證焊工溫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違章操作中,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不重視安全生產,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也是直接原因。省、市事故聯合調查組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郭某某作為承包人,對聘用的人員不作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不制定施工方案,不在現場組織指揮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中“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和“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方準獨立作業”的規定,只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不盡職責。李某某作為制景工程安全負責人,對于分別有焊接、電氣安裝、塑料發泡制景、油漆等多單位、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的施工現場協調不力,對施工單位隨意擺放乙炔氣瓶等危險設備的不安全隱患,不予糾正,特別是在火災發生前檢查防火時已發現溫某某等人違章作業,也未制止。王某某作為游樂宮制景部負責人,違反《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中關于“使用各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時,應有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置措施”的規定,對多單位、多工種交叉作業的施工組織疏忽管理。為搶進度,在軌道焊接未完工時,提前實施用泡沫塑料設置“溶洞”制景工程,造成在易燃區明火作業的不安全狀態。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上述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決定免予起訴。對郭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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