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14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3年2月14日13時許,河北省東礦區林西百貨大樓發生特大火災,燒死營業員和顧客80人,燒傷55人,該大樓一至三層營業廳內的貨物全部燒毀,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
火災發生后,工商、勞動、商業、司法等部門迅速派人赴現場進行調查和司法勘驗,查明了造成這起特大火災的原因和經過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1992年9月初,唐山市東礦區林西百貨大樓進行內部裝修,沒有向消防部門申報、即使用了大量的易燃材料。上級主管部門發現這一問題后,曾派專人找到經理孟某某,指出大樓裝修使用易燃材料不符合安全消防規定,要求改用其他材料,對已經裝修過的部分要采取防火補救措施。有關監督部門也多次向孟提出安全防火建議,但孟對此均未采納,致使該百貨大樓埋下火災事故的重大隱患。
同月21日,林西百貨大樓又與東礦區勞動服務建筑公司簽訂了由該公司負責施工的擴建工程合同。該公司經理王某某在對岳江隊既沒審查其技術力量、又沒監督其制定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派該隊進行施工。1993年2月9日上午,岳江向百貨大樓負責擴建工程的副經理張某某提出,在一樓家具營業室接層施工時該室應停止營業,張某某沒有同意,只讓施工時注意點。于是施工隊便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條件下,冒險在該室房頂焊接接層鋼筋。2月14日中午13時許,無證電焊工黃某某受岳某和張某某的指派在營業室東北角房頂焊接鋼筋時,電焊火花通過鑿穿的孔洞落入室內,引燃堆放的海棉床墊并燃燒。該室營業員發現后用臉盆端水潑救,但由于其內部采用的易燃材料裝修,使火勢迅速蔓延,瞬間即引燃了整座大樓的三層營業室,除在一樓購物的顧客和營業員逃生外,二層和三層的顧客和營業員大部分被燒死燒傷,貨物全部化為灰燼。該場大火燃燒三個多小時,才被撲滅。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這起特大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電焊工人在不具備安全施工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而造成的。該百貨大樓違反規定,決定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修,留下火災隱患并導致火勢迅速蔓延,無法撲救,是使這場火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重要原因。
岳某身為施工隊隊長,在明知承包此項工程不具備施工條件和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施工,不采取任何防火措施,指派無證焊工冒險作業;
黃某某,未經技術培訓沒有電焊工操作證,在存有大量易燃物的家俱營業室屋頂違章作業,發現火災隱患后,既不匯報又不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冒險蠻干;
張某某、王某某身為施工工地購負責人和技術員,明知承包此工程不具備施工條件,也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導致工人在施工中無章可循,對無證焊工違章上崗作業不加制止,發現重大不安全隱患時,既不向領導匯報,也沒有采取措施。
上述四人違章指揮、違章施工,冒險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孟某某身為林西百貨大樓經理,對有關部門針對該大樓使用易燃材料裝修提出的防火建議不予采納,致使留下重大隱患,對該大樓的擴建工程由乙方進行施工后沒有盡職盡責進行檢查,特別是在火災發生的當天上午發現營業室內掉落火花后,沒有采取果斷措施制止冒險施工;
張某某身為林西百貨大樓副經理,主抓基建工作,明知工程手續不齊全,又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將工程交乙方進行施工,對施工隊提出家具營業室要停止營業清理現場的建議不予采納,對存在的重大隱患不予重視;
王某某身為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法人代表,沒有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履行職責,對所屬岳江施工隊技術能力沒有審查就將工程交給該隊進行施工,致使該隊違章冒險作業,導致特大火災的發生。
上述三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盡職責,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唐山市東礦區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依法分別判處岳某有期徒刑7年;黃某某有期徒刑7年;張某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孟某某有期徒刑5年;張某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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