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29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市制鍬廠違反電焊、氣焊安全防火管理規定,在油槽附近燒焊,導致重大火災事故,燒毀兩棟廠房計20018平方米,各種設備39臺和部分產品,造成直接損失7.96萬元,間接損失100.57萬元,總計損失185.3萬元。該廠車間負責人郭某、電焊工白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白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1980年4月29日15時20分,郭某得知車間油工段傳動鏈子運轉不正常,讓鉗工劉某、梁某檢查修理。經劉、梁檢查發現鏈子過長,提出將鏈子割去一節而后燒焊。郭同意后,找到電焊班長張某,張某派焊工白某焊接。白到現場后向郭提出:“這地能干嗎?都是油。”劉也說:“這地方是危險。”郭回答說:“以前干過,加點小心,趕緊干吧。”于是郭讓劉把鏈子割斷后未焊接上,由白某將鏈子焊接上。之后白某返回本班。郭某、劉某和梁某三人進行試車,發現鏈子又過緊,卡導軌輪,開不起來車。劉、梁又向郭某提出將導軌輪的兩頭各割去兩條。這時已是下午4點半,該廠通知全廠職工聽取全國關于安全生產廣播大會。劉、梁提出不能干了。郭說:“得干,不干影響生產”。于是,郭又將白某找來。白來后又說:“這個地方能干嗎?都是油。”郭聽后不耐煩地說:“怎么不能干?以前干過,加點小心,還有我呢。”劉、梁等人也知道有危險,便用鐵板將地上有油的地方蓋上,并用鐵板在距切割點1.4米的油槽一側擋著,鐵板高出油槽十公分,以防火花濺入。先由劉切割,剛切割一會,掉下的鐵水把地下的污油點著起火,被在場的梁某等人用泡沫滅火器撲滅,之后又繼續干。劉將導軌南北頭割完并將導軌北頭焊好后,將焊把交給白某,讓白某去焊導軌南頭的切口。白某剛焊一分鐘左右。火花濺入油槽內,立即引起油漆起火,并引燃廠房,導致重大火災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郭某身為車間負責人,不顧安全,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更嚴重的是:當工人提出作業危險,以及焊接已引起地面污油著火時,都未能引導起郭某的高度重視和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相反,卻固執己見,仍指揮工人違章作業,郭某對此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2.執行錯誤決定,違章作業。白某未經過考核的正式焊工,明知在油槽附近燒焊十分危險,郭某的指揮明顯錯誤,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抵制領導的錯誤決定,繼續違章作業,是事故的直接引起者。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重視安全,正確指揮。車間領導人員在組織,指揮生產作業過程中,要注重安全,加強管理,嚴禁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要認真聽取有利安全生產的正確意見和建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2.堅持原則,安全作業。生產人員要認真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錯誤的指揮決定,要敢于抵制止,嚴禁盲目執行,冒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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