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27日 火災)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市煤炭總公司物資庫違反《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關于正在使用的汽車不準進倉庫的規定,引起火災,燒毀庫內汽車7輛(新車),三合板3200余張,以及電動機、汽車零件、油氈等物資,直接損失19.18萬余元。某人民檢察院對駕駛員陳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起訴,對物資庫副主任趙某均作了免予起訴的處理。
自1980年1月,該庫購買一臺豐田牌客貨兩用車,由司機陳某駕駛以來,每次收車后,陳某都將車停放在物資庫內,趙某從未加以制止。至7月27日下午,陳某用車完畢后。不按單位規定的崗位責任制規定檢查擦拭;卻將帶有“火種”的車停放于庫內,導致火災,造成嚴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違章放車,疏予監督管理。正在使用的汽車不準停放倉庫,對于司機來說是普通安全常識。陳某作為司機,無視這一規定,又不按照單位制定的崗位責任制規定檢查擦拭車輛,將帶有“火種”的車停放庫內,引起火災,負有直接責任。趙某作為物質庫副主任,明知陳某違章放車,不加制止。對事故負有領導管理責任。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增強責任心。駕駛人員要以安全為重,按照規定停放車輛,收車后要認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以防后患。有關領導要加強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對于違章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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