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江西省東鄉縣贛東農貿市場火災基本情況
1.火場基本情況。2003年1月6日22時05分,座落在江西省東鄉縣城龍山北路的贛東農貿市場門樓發生火災,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8萬元,一人死亡、兩人重傷的嚴重后果。火災發生后,江西省撫州市消防支隊立即派出防火處的火查技術人員趕赴現場指導大隊開展調查工作。
起火建筑為二級耐火等級的三層磚混結構商業用房,南北走向,占地面積475平方米,共有11間店面。縱觀整個火場,過火場所主要集中在南4號店鋪。該店鋪分為兩戶,西側為死者熊某經營化妝品、衛生品的店鋪;東側為李某經營的皮鞋作坊,中間用木隔墻分隔開。
2、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1)現場訪問情況
根據對火災當晚南4號店鋪內活動人員的調查,二樓住戶(皮鞋作坊主)李某及其女友揭某在被火災驚醒后發現由內樓梯逃生已不可能,就順著窗外排水管道爬下樓。李某逃生后叫來隔壁的鄰居幫忙撬開南4號店鋪的卷簾門(離開地面約10公分)查看火情,李某稱火焰集中在皮鞋作坊南墻堆放成品皮鞋處。對于三樓住戶死者熊文及其愛人、兒子由于死亡、傷情嚴重,一時無法開展調查。
(2)現場勘查情況
縱觀整個火災現場,二樓、三樓煙熏痕跡濃重,物品局部燒損,火災呈由一樓向上蔓延的趨勢,于是現場勘查主要集中在一樓火場。一樓西側化妝品店內物品燒毀情況較輕微,貨架未倒塌,靠南墻堆放的衛生用品只是表面層燒毀,內部基本完好。中間木隔墻在與南墻接壤處下部有一高90m南高北低斜茬狀殘留體。一樓東側皮鞋作坊靠南墻堆放的成品皮鞋也是表面層燒毀,下部紙盒包裝的成品皮鞋基本完好。北墻樓梯下距樓梯石柱0.2m處擺放一煤球爐,煤球爐正上方的樓梯背部有長2m的不規則石灰塌落痕跡,其中心部位混凝土一同脫落,露出鋼筋。北墻正對煤球爐處也有一高1.3m,寬0.5m,呈白色斑點狀石灰脫落痕跡。樓梯石柱靠煤爐一側呈灰白色。煤球爐未封爐,爐堂內有三個蜂窩煤殘渣。煤爐附近火場殘留物塌落層次由上至下呈石灰、混凝土層-皮質殘渣、塑料碳化物、滴落物-木烘架殘體的分步特征。勘查人員在最底層找出一長0.77m,寬0.45m長方形環狀木架,其四邊對著煤球爐一側碳化嚴重。
(3)火災調查情況分析
在前期調查工作的基礎上,火災調查人員召開了案情分析會。從已經掌握的情況看,對于起火部位的確定,現場訪問與現場勘查的情況似乎有矛盾。但是經過討論,調查組決定重物證輕證言,繼續開展調查。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查院、江西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下發的《關于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數額標準的暫行規定》(贛公通[1999]237號)的要求,該火災可能涉及“失火罪”,為慎重起見,一方面現場訪問工作要細致無誤,對于火災前后人員活動的細節、皮鞋制做的工藝流程、設備、原材料、粘合劑等情況要掌握清楚,同時要嚴密控制當事人;另一方面現場勘查組要對一樓整個火場進行詳細勘查,包括外部痕跡、室內電氣線路、設備、室內存放物質等情況,要做到全面取證,確保無誤。
(4)火災原因認定
在進一步的調查過程中,火災前最后離開現場的人員李某承認為了趕著出貨,晚上加班制鞋,離開一樓時煤球爐上正對一批皮鞋烘干。而具體的細節比如給煤爐加了幾塊蜂窩煤、木烘架的高度等細節都與現場勘查掌握的情況不一致。李某聲稱“他的制鞋工藝絕對沒有問題,他已經經營了半年,從來沒有出過問題”。而現場勘查的結果顯示,火場窗戶無任何撬壓、破壞痕跡,卷簾門是火災后撬開的,火場內無自燃物質,唯一的電氣設備制鞋機處于未通電狀態,室內電氣線路銅芯導線上的熔痕經金相分析為火燒或二次短路痕跡。與此同時,調查組就皮鞋制做工藝流程及相關設備專門走訪了東鄉縣皮革廠及縣城內其他一些私營皮鞋作坊。
制做皮鞋的主要工藝流程是:制幫→打雜(砸眼、壓花)→砂底→吊幫拉緊→烘烤→刷膠→扣底→壓合→上跟 出楦磨釘→粘墊→包裝
由于手工作坊設備簡陋,烘干這一工序就用煤球爐來完成。據多方取證說明,當地傳統制鞋工藝對于皮鞋烘干只允許加兩塊蜂窩煤,如需過夜烘烤則要求用瓦片遮蓋,避免過熱。而且木烘架也有規定尺寸。李某店內的木烘架由于放在樓梯底下,空間有限,比規定尺寸要小。鑒于以上情況,調查人員立即向公安局領導匯報案情,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呈請拘留報告書》,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第一次訊問中,我們采取講明政策,出示證據的訊問方法再次就火災前后李某的一系列行為活動展開全面、細致的問話,在其猶豫不定,心存僥幸的關鍵時刻出示證據。在鐵的證據面前李某終于交代:火災前,當晚為了趕制皮鞋,在對半成品鞋烘烤時多加了一塊蜂窩煤,離開時也未采取遮蓋的保護措施。隨著傷者病情的穩定,在對死者熊某愛人楊某的補充調查工作中又得知:當晚火災前1小時左右,楊某從外面回來時聞到一股濃烈的皮毛焦臭氣味。由于李某經常性烘烤皮鞋,也就沒有很在意。這樣,一系列情況就相互吻合了。
最后,這起火災的原因認定如下:火災系皮鞋作坊主李某違章加工、烘烤半成品皮鞋,導致被烘烤的半成品鞋過熱引發明火,最終釀成火災。當事人李某對這起火災負有直接責任。
3、“失火罪”案件的辦理情況。案情水落石出后,在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基礎上,立即開展案卷資料整理工作。就死者尸檢、傷者法醫鑒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定、圖片資料整理、刑事案件后期法律文書制做等內容完善案卷。2003年1月22日,東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犯罪嫌疑人李某執行逮捕,東鄉縣李某失火案順利移交檢察院。2003年3月2日,東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東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失火罪成立,鑒于其年齡較輕(20周歲)且對受災戶做出了一定的經濟賠償,判決其有期徒刑兩年,緩期一年執行。李某未提出上訴。至此,這起失火案宣告結束。
二、 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幾點思考
1、立案要及時。火災刑事案件的辦理不同于一般火災案件,要求很高。由于火災現場具有暴露性、破壞性、復雜性和因果關系隱蔽性的特點,如不及時立案,集中精力開展偵查工作,就有可能導致證據被破壞或毀滅。目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兩罪”案件的立案標準。火災調查人員一定要有辦理“兩罪”案件的敏感性,對于火災的性質首先要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影響上有一個初步判斷,以免被動。
2、證據的提取一定要及時、全面這起失火案的偵破過程中就有一個頗深的教訓。火災發生的當晚,縣消防中隊把傷亡人員搶救出火場后,大隊沒有對死亡人員采取任何處理措施。等到支隊第二天下午到場后,要求對死者進行尸檢。而縣消防大隊對尸體去向都不知道。好在死者家屬受傷,親屬忙著救護傷者,沒有對尸體進行處理。后來在派出所的幫助下才找到尸體,進行尸檢。否者,沒有對死者死亡原因技術鑒定這一重要證據就無法對火災定性,從而直接影響失火案的辦理。
3、適時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太早采取強制措施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晚了則不利于案件的偵查。消防“兩罪”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親朋好友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主觀惡意,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通常會通過各種渠道傳遞各種信息給犯罪嫌疑人,為其壯膽,甚至發生毀滅證據、逃跑等意外事故。這起失火案的偵破過程中,開始為了慎重起見,只是把李某傳喚到縣消防大隊問話。中午一過,李某的家屬就不斷到大隊探望,甚至有人隔著窗子對其說“你什么也不要說,他們對你怎么樣了就告訴我”之類的話,很不利于調查工作的開展。在對李某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后,對家屬、對本人都是一種震動,偵查工作的阻力小了很多。
4、關鍵證據一定要充分。消防“兩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對公安消防機構的偵查能力都會心存疑慮,僥幸心理嚴重,開始時都會避重就輕地交代情況,或者對關鍵問題避而不談。但是他們一般都經歷清白,無犯罪史,反偵查能力較差,只要關鍵證據充分,在鐵的事實面前他們都會把情況交代清楚。
5、科學運用排除法。消防“兩罪”刑事案件的偵查不僅正面證據要充分,反面證據同樣也要充分。只有這樣,排除的才科學,才有說服力。在這起“失火案“的偵查過程中,對于電氣原因的排除就是建立在科學依據上的。雖然有些痕跡憑著勘查人員的經驗,肉眼就可判斷不是短路熔痕,但還是將有關物證送檢,通過金相鑒定結論來排除電氣火災的可能。
6、現場保護應該貫穿于整個偵查過程。鑒于刑事案件的嚴肅性,“兩罪”案件的現場保護應該貫穿于整個偵查過程中,以免需要補充偵查時現場已被破壞,無從下手,導致案件偵查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如確實有恢復現場的必要,也要對現場一些重要部位、痕跡進行證據固定、保全。
7、資料整理要細致,加強審核。公安消防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是否成功,關鍵要看能否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所以整個刑事案件卷宗的整理就顯得尤為重要。公安消防機構在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前最好對相關材料進行一次驗審。偵查結束后,在報檢察院批捕前也應對全部卷宗材料進行審核,確保辦案質量。
三、 結束語
公安消防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是發展機會也是挑戰。作為一名消防執法人員,只有加強相關業務理論學習,認真實踐,善于總結,有效地“傳、幫、帶”,才能使得刑事辦案水平得到提高,才能迅速、準確、有效地懲治犯罪,適應社會對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