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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方化工廠“97·6·27”特大火災事故(1997年)

2004-06-25   來源:本站原創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關于北京東方化工廠“97·6·27”特別重大事故的批復

    (國經貿安全[2000]118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北京東方化工廠“6·27”特別重大事故處理情況的報告》(京政文[1997]54號)、《關于北京東方化工廠“6·27”事故原因認定意見的復函》(京政辦函[1999]3號)和《關于對北京東方化工廠“6·27”事故結論意見的復函》(京政函[2000]162號,以下簡稱復函)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復如下:

     一、1997年6月27日,北京東方化工廠儲罐區發生特大爆炸和火災事故事故,死亡9人、傷39人,直接經濟損失1.17億元。事故發生后,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了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工作基本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經過調查取證、計算機模擬和鑒定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從鐵路罐車經油泵往儲罐卸輕柴油時,由于操作工開錯閥門,使輕柴油進入了滿載的石腦油A 罐,導致石腦油從罐頂氣窗大量溢出(約637立方米),溢出的石腦油及其油氣在擴散過程中遇到明火,產生第一次爆炸和燃燒,繼而引起罐區內乙烯罐等其他罐的爆炸和燃燒。主要依據是:

     (一)閥門狀態。事故調查發現卸輕柴油前石及油A罐是滿罐,卸油管通往石腦油A罐的兩道閥門均開著,通往輕柴油罐的總閥門卻關著。卸輕柴油時,輕柴油不能進入輕柴油罐,而只能從石腦油A罐底部管口進入石腦油A罐,并導致石腦油從罐頂外溢。

     (二)石腦油A罐基礎及附近地面被燒變色。石腦油A罐罐體無破裂現象,而防火堤內數千平方米石灰石地面,有2/3被積油燒至變色,其中約一半變成白色石灰;石腦油A罐的水泥基礎被燒裂并漏出鋼筋,上述情況只有在地面上存在大量積油并燃燒才能出現。而其他油罐著火后,防火堤內的地面和罐基礎完好。

     (三)經過事故遇難者所在位置的分析和微量化學分析,確定事故是因石腦油泄漏引起的。由于死于事故現場的4人都在石腦油A罐周圍(其中2人經證實是經乙烯罐區到石腦油罐區遇難的),并對死者肺部取樣進行微量化學分析,證實含有石腦油成份而沒有乙烯, 說明該4人死前吸入了泄漏的石腦油氣體。

     此外,從事故現場建(構)筑物破壞情況,現場所有人員的位置及傷亡情況,以及中心計算機記錄的壓力變化、地下排水溝系統爆燃痕跡、現場人證材料分析, 并經國家爆炸實驗室計算機模擬等,均證明石腦油大量溢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有關專家經對乙烯管道殘骸分析,沒有發現陳舊裂紋,不能得出乙烯管道泄漏是事故直接原因的結論。

     事故的直接原因暴露出北京東方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不落實。此外,也反映出罐區自動控制水平低,罐區與鍋爐之間距離較近且無隔離墻等問題。

     綜上所述,北京東方化工廠“6·27”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原則同意你市復函中“鑒于對此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已給予相應的處理,故不再重新處理”的意見;請公布此批復和處理結果,并將落實情況于2001年1月送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要教育北京東方化工廠的領導和職工,切實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認真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操作規程,嚴守勞動紀律,改變那種紀律松馳,管理不嚴,有章不循的情況;要切實提高生產裝置和儲運設施的自動化和管理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事故隱患,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實事實是、科學地分析事故原因,是總結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的重要前提。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安全防范措施,進一步加強首都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確保首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

    關于北京東方化工廠“6·27”特大火災事故

    分析結論意見及其技術依據的簡介

     1997年6月27日晚9點26分(21:26)許,北京東方化工廠罐區發生了特大火災和爆炸事故,這是一次國內外罕見的特大事故。

     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請,由勞動部推薦部分專家成立了火災原因分析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中不少是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的專家。經過專家組的認真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得出一致的結論意見。現將本次事故的分析概況、結論意見及其技術依據簡介如下:

    一、 總的情況

     1.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請(部分專家由勞動部推薦),專家組的任務是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

     2.專家組由8個單位的9名固定成員組成,臨時聘請了9個單位的近20名專家參加工作;

     3.專家組從6月30日開始工作至9月10日結束,共計約兩個半月;

     4.專家組分4個專業組(斷口、能量、工況和質量組),其工作分3個階段(現場調查、專題研究和綜合分析)進行;

     5.8月20日,專家組接到北京市事故調查組口頭通知,其任務要求只對乙烯B罐罐體破裂原因進行分析。9月4日,專家組北京市報出了《北京東方化工廠“6·27”事故乙烯罐體及G5罐體爆炸和破裂技術原因分析報告》。同時,形成了《北京東方化工廠“6·27”事故技術原因分析報告》;這些報告是在專家組二個半月大量調查研究工作的基礎上形成的,以物證為主要依據,人證為輔。

     6.專家們最終得出結論認為:

     (1)“6·27”事故 的模式是易燃易爆油氣引起的爆炸、爆燃、燃燒和乙烯B罐的爆沸;

     (2)乙烯罐區的球罐罐體、閥門和管線及G5罐體不是“6·27”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3)石腦油A罐的滿裝外溢是釀成“6·27”事故的起因。現對上述三點結論的主要診斷依據匯報如下:

     二、“6·27”事故的模式

     1.易燃易爆的石腦油“滿裝外溢”(“冒頂”);

     2.泄漏的石腦油的油氣在大氣中迅速擴散,使某些區域的濃度達到爆炸范圍(1.2%~6.0%),部分區域油氣濃度超過爆炸上限(6.0%);

     3.遇火源發生爆炸(1.2%~6.0%)和爆燃(>6.0%),此后,罐區有油和可燃氣的泄露部位多處著火,石腦油A、B罐著火,油泵房爆炸(第一聲爆炸),引起乙烯罐區管線的若干破壞和著火;

     4.乙烯B罐A7附近受外部燒灼,發生高溫塑性破裂,并引起此B罐內剩余乙烯的“爆沸”(爆炸);

     5.乙烯B罐的爆沸(爆炸),殘骸和乙烯火球向四周拋散,進一步引起罐區和管網大火。

     因此,“6·27”事故的模式是:石腦油A罐“滿裝外溢”蒸發,造成大面積的石腦油氣的爆炸(石脫腦油氣濃度在爆炸范圍即1.2%~6.0%內)、爆燃、燃燒(濃度在爆炸范圍之外即>6.0%),最后引起乙烯B罐的“爆沸”(即爆炸)。

     在上述模式中:

     1.石腦油A罐“滿裝外溢”(“冒頂”)是整個事故的起因;

     2.石腦油的爆炸以及油泵房的爆炸(第一聲爆炸)是使乙烯管線破壞著火的直接原因;

     3.乙烯B罐剩余乙烯的“爆沸”是事故后果進一步擴大的重要原因。

     可見,乙烯罐區是受害者,不是肇事源。

     三、石腦油A罐“滿裝外溢”(“冒頂”)是“6·27”事故的起因

     1.從石腦油的物性看,大量溢漏是極其危險的。石腦油易揮發其蒸氣比空氣重,能沿地面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石腦油蒸氣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的刺激癥狀,如濃度過高,幾分鐘即可引起呼吸困難、紫紺等缺氧癥狀,吸入大量蒸氣能引起神經麻痹;

     2.事故當晚20:30從42節輕柴油槽車向原料罐卸油,事故調查中閥門實物證實,此時通向柴油A、B罐的總氣動閥門處于關閉狀態,而通向石腦油A罐的二道氣動閥門卻處于開啟狀態。

     3.石腦油A罐的液位,在事故當晚20:00左右已達13.725米,即已經達到額定液位(13.775米)的99.64%,如果20:00以后,再向石腦油A罐內灌裝輕柴油,很容易將石腦油從罐頂呼吸孔口頂溢外流(“冒頂”);

     4.當通向石腦油A罐的二道閥門開啟,通向輕柴油的總閥門關閉時,經過31.15分鐘(4臺泵工作)~36.92分鐘(3臺泵工作),石腦油A罐即“滿溢外流” (“冒頂”);如果按當晚20:30開始裝灌算起,21:1′9″~21:6′55.2″石腦油即開始外溢。這一時間與當時在現場有多于21:05嗅到“異味”的時間相符:

     5.根據初步估算,現場火車槽車共45輛,V=60m3/輛,裝料系數為0.9,根據現場調查及檢查結果,其中4輛被燒毀的槽車按滿槽車估算,其余41輛尚存油514 m3,A罐滿裝需柴油1663 m3。故泄漏量V泄為637 m3。

     6.從石腦油A、B罐防火堤內的燃燒情況來看,確有大量石腦油外溢燃燒的證據:

     (1)部分地面碎石表面被灼燒成石灰(包括粉末);

     (2)A罐的水泥基的水泥層被燒脫落,內部鋼筋外露;

     (3)罐區內的管線及保溫鐵皮有明顯的過油燃燒變黑;

     (4)罐區內的管線從管墩上掉下,防火提南堤斷開,西側堤外傾,有明顯的爆燃的痕跡;

     (5)石腦油C、D罐和輕柴油A、B罐防火堤內的情況與石腦油A、B罐防火堤內的情況截然不同:地面碎石無燃燒痕跡、罐基礎完好、鍍鋅保溫鐵皮顏色未變、防護堤完整、管線未移位。(注:石腦油D罐裝油量為81%,液面高11.51米)。

     7.根據事故現場當時死亡人員(共4人)死亡倒地的位置記錄,鄭剛、張偉和王慶和死在油泵房附近,李寶輝死在石油A罐西側小路上。其中張偉和鄭剛是在21時20分左右得知可燃氣體報警后,為檢查泄露源,從綜合樓出發,路過乙烯罐區向東,而死在油泵房北側的。可見,在第一聲爆炸前,乙烯罐區并未發生泄漏。

    8.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取證提供的筆錄匯總材料也可作為證明:

     (1)在發現有異味的人員中,明確認定是“油味”、“油蒸氣味”、“輕柴油味”、“汽油味”、“煤油味”等的有10人;還有5人反映嗅到“從前未聞過的味道”、“聞到特殊的味道”、“聞到氣味”。另有4人未聞到異味(以上共計19人);

     (2)在聽到第一聲爆炸的人員中,明確反映“東邊著火”(“東邊”是指萬米罐)、“中間大罐著火”、“東北方向著火”、“東北方向兩個大罐著火”、“第一聲響的方向是萬米罐區”、“東側”,明確反映“開始起火的不是乙烯A、B罐的”有12人(果農、平瑩、張達勇、李恒希、屈湘濤、劉進、李帥、馬玉亮、齊本利、馬振國、黃步飛、金章生)而反映“壓力容器著火”、“西北方向有大火球”、“乙烯B罐裂,見火球”的有3人[周福生(21:25~21:30)、滕起生(21:20)、劉躍進]。

     四、乙烯罐區的球罐罐體、閥門和管線及C5罐罐體不是“2·27”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1.乙烯B罐不是肇事者而是受害者的原因:

     乙烯B罐發生了爆炸,殘骸有7片:乙烯B罐和A罐的地面燒損最嚴重,并有2.8m*2×8m的“三角形”地坑和11m×2.4m的斜地坑;B罐的A11焊縫上有一條長2.8m的沿焊接熱影響區的斷口;專家組從斷口、能量、工況和質量等多方面進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根據下述理由排除了乙烯B罐是肇事源:

     (1)沒有發現有腐蝕、應力腐蝕和氫脆等脆性斷口的形貌特征,排除了因制造、工況和環境等因素引起的斷裂(爆炸)的可能性;

     (2)LT50的母材和焊縫具有足夠的強度(焊縫強度大于母材),因此排除了因為強度不夠引起的靜強破壞的可能性;

     (3)雖然焊縫的沖擊功能和低溫斷裂韌度很低,但沒有發現斷口上有“老裂紋”或“舊斷口”以及脆性斷口。

     (4)從斷口上沒有發現疲勞的形態特征,因此排除了發生疲勞斷裂的可能性;

     (5)從斷口分析得出,B罐的斷口類型有兩類:一類是快速撕裂斷口;一類是A7附近長2.2m的高溫塑性斷口。通過對A11焊縫斷口宏觀和微觀的反復對比分析,認為它沒有焊接、工藝、裝備和使用缺陷,它也是一種快速撕裂斷口,只不過是沿焊縫熱影響區斷裂而已;

     (6)根據下述理由分析認為A7附近的裂口是B罐爆炸的第一裂口:

     ①根據T字形原則;

     ②根據殘片飛散的方向;

     ③它是一種高溫塑性斷口,其斷面收縮率ψ≈90%,其加熱溫度估計為600~800℃,加熱過程應先于快速撕裂過程,即在快速撕裂前承受較長時間的燒灼、加熱,并在內壓作用下發生高溫的塑性變形(斷面收縮)和破裂。

     (7)B# 罐的爆炸模式是爆沸,因為它存在瀑沸的基本條件:

     ①存在過熱狀態的介質乙烯;

     ②足夠大的裂口造成突然泄壓;

     ③氣液相共存,裂口在氣相。

     綜上所述,B罐是受害者,不是”6·27”事故的肇事源。

     2、乙烯A、C、D罐和C5罐體不是肇事源,也是受害者:

    它們的裂口或斷口均為高溫塑性斷口,即在斷裂或破裂前均承受高溫的燒灼作用。因此,不可能是肇事源。

     3、乙烯B罐的閥門和管線不可能是肇事源,而是受害者:

     (1)通過空一所的分析和專家組的宏觀分析,至今沒有發現閥門和管線在第一聲爆炸前存在泄漏情況;

     (2)根據事故當晚21:26以前,廠中心控制室和環氧乙烷分廠控制室的壓力記錄,乙烯壓力為20.13kg/cm2(正常)。因此,在第一聲爆炸前,乙烯罐區的氣相管沒有發生泄漏;

     (3)通過初步的計算,在當晚21:26~21:28,乙烯壓力突然回零,從管線的強度的角度無法得到解釋。因為突然回零需要發生橫向斷裂,大約需要650~1300大氣壓,這是不可能發生的;

     (4)乙烯如果少量泄漏,不足以在短期內釀成這么大的事故,若大量集中的泄漏,必然形成大面積的霧狀氣團,但現場所有人員均末發現有霧狀氣團存在;

     (5)張偉當晚21:10左右從綜合樓出發去檢查“乙烯泄漏”,但未死在乙烯罐區,而死在油泵房北的鐵軌上,也證明泄漏與乙烯罐區無關。

     東方化工廠”6·27”火災原因分析專家組成員:鐘群鵬、陳良材、田永江、梁金忠、薛明德、王澤博、王廣生、崔慕白、李志憲

    關于北京東方化工廠”6·27”特大事故原因的認定

     北京東方化工廠”6·27”特大事故在國內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有關企業、部門和專家對事故原因的認定十分重視。為了對”6·27”特大事故的批復提供技術依據,勞動部委托的8位專家于1998年2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根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關于特大事故批復結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函[1996]6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有關東方化工廠”6·27”特大事故的各種資料或文件(人證、物證、分析鑒定報告、事故現場錄像、固定專家組編寫的《北京東方化工廠”6·27”特大事故原因的鑒定意見》等),對事故原因進行了分析認定。

    專家們本著公正、客觀、科學的態度,仔細地審閱了各種資料和文件,聽取了固定專家組的匯報,質疑了重要問題,研究了所提供的現場證據,并對重要的、典型的證據進行了重點分析。事故原因認定采用的原則為”物證為主,物證中現場已核實或通過鑒定的直接物證為主,直接物證中與事故原因密切相關的典型物證為主。

    一、 事故概況

     1997年6月27日21:05左右,在罐區當班的職工聞到泄漏物料異味。21:10左右,操作室儀表盤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顯示。泄漏物料形成的可燃氣體迅速擴散。21:15左右,油品罐區工段操作員張偉和調度員鄭剛去檢查泄漏源。21:26左右,可燃物遇火源發生燃燒爆炸,其中泵房爆炸破壞最大。石腦油A罐區易燃液體發生燃燒。爆炸對周圍環境產生沖擊和震動破壞,造成新的可燃物泄漏并被引燃,火勢迅速擴展,乙烯B罐因被燒烤出現塑性變形開裂,21:42左右,罐中液相乙烯突沸爆炸(BLEVE)。此次爆炸的破壞強度更大,被爆炸驅動的可燃物在空中形成火球和“火雨”向四周拋撒;乙烯B罐炸成7塊,向四外飛散,打壞管網引起新的火源,與乙烯B罐相鄰的A罐被爆炸沖擊波向西推倒,罐底部的管線斷開,大量液態乙烯從管口噴出后遇火燃燒。爆炸沖擊波還對其他管網、建筑物、鐵道上油罐車等產生破壞作用,大大增加了可燃物的泄漏,火勢嚴重擴展,大火至1997年6月30日4:55熄滅。

     國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所屬北京遙測地震臺網寶坻地震臺記錄出兩次地震。第一次發生的時間范圍為21時26分38.4秒至28分27.4秒,第二次發生的時間范圍為21時40分57.8秒至42分47.8秒。

    一、 事故原因及事故模式的認定

     (一)主要物證的認定

     1.爆炸前發生大量易燃物料泄漏

     (1)6月27日21:05左右,當班職工聞到泄漏物料異味。油品車間火車工段班長平瑩21:00左右聞到異味后去泵房等處檢查,發現泵房內有異味。21:10左右操作室儀表盤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顯示。

     (2)油品罐區工段操作員張偉和調度員鄭剛在檢查泄漏源過程中,均在事故現場泵房附近死亡。

    2.爆炸現場死亡人員的尸檢結果證明,爆炸前泄漏的易燃物料中含石腦油,不含乙烯。

    事故中共死亡9人,其中現場死亡4人,鄭剛、張偉和王慶和死于泵房附近,李寶輝死于萬米罐與千米罐之間消防通道中部。上述4人尸體的肺部、氣管中應保留死亡時吸入的環境氣體。這些氣體中應含當時泄漏物料的組份。尸檢結果應是死亡前空氣中所含泄漏物料組份的直接證據。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表明,其檢樣所用的GC/MS的分析方法是國際法庭科學公認的準確定性方法。對可燃物成份進行檢驗時,既進行了已知標準樣品(由東方化工廠提供)的對照,也旱災行了空白樣品的對比,基本上排除了各種可能存在的干擾,檢驗結果可作為定性依據。

     1997年7月1日至13日的檢驗報告表明:在現場死亡的鄭剛、張偉、李寶輝和王慶和4具尸體的肺和氣管中均檢出與廠方提供的三種油樣(石腦油、加氫汽油、輕柴油)部分組份相一致的成份(乙二醇除外),未檢出乙烯成份。其余5人未在現場死亡,尸檢中未見肺和氣管中有乙烯和與廠方提供的四種油樣(石腦油、加氫汽油、輕柴油、乙二醇)部分組份相一致的成份。

     3.事故現場閥門開關狀況勘察表明:6月27日20:00接班后卸輕柴油操作時閥門處于錯開錯關狀態,造成錯誤卸油流程。

     (1)事故現場勘察及殘骸分析證明:萬米罐區的卸油管線共有9個直徑為500mm的氣動帶手動閥門,閥門開關狀態為:石腦油的B#,C#,D#罐分閥和輕柴油A# 罐的分閥處于開啟狀態;石腦油總閥處于開啟狀態,輕柴油總閥處于關閉狀態;泵房卸油總閥處于半開啟狀態。

     (2)石腦油和輕柴油共用一條卸油總管,由于輕柴油總閥關閉,不能向輕柴油B# 罐卸油;又由于石腦油總閥和石腦油A# 罐分閥均處于開啟狀態,所卸輕柴油只能進入石腦油A#罐中。

     4.處于滿載的石腦油A# 罐,被卸入大量輕柴油后,發生“冒頂”,溢出的石腦油是引發燃燒和爆炸的物料。

     (1)輕柴油裝卸前,石腦油A#罐的液面高度為13.725m,已達到額定液位高位(13.775m)的99.64%。

     (2)輕柴油向石腦油A# 罐錯卸,可以很快“冒頂”,在21:00左右當班職工聞到的異味就是泄漏的石腦油氣味。

     (3)石腦油蒸氣密度略高于空氣,氣體沿地面擴散,遇到火源便發生爆炸或爆燃,同時未氣化的石腦油起火燃燒。

    (二) 事故原因認定

     “6·2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輕柴油時,由于石腦油和輕柴油閥門處于錯開錯關狀態,泵出的輕柴油不能卸入輕柴油B# 罐,而進入了滿載的石腦油A# 罐,導致石腦油大量“冒頂”溢出,溢出的石腦油及其油氣擴散過程中遇到火源,產生首次爆炸和燃燒。

     (三)事故模式

    “6·27”特大事故的模式如下圖所示

    @B55301

    閥門處于錯開狀態,泵出的輕柴油卸入石腦油A# 罐

    石腦油“冒頂”溢出

    石腦油及其油氣遇火源引起爆炸和燃燒

    乙烯B# 罐被燒烤引起突沸爆炸

    大火

    處于滿載的石腦油A# 罐被卸入大量輕柴油,發生“冒頂”,溢出的石腦油是引發燃燒爆炸的物料。

    包括泵房的爆炸、右腦油罐區的燃燒

    大強度爆炸驅動的可燃物形成的火球和“火雨”向四周拋散,產生強大的破壞,火勢嚴重擴展。

    三、專家組名單

    姓名 職稱

    程映雪 教授級高工、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專家

    范維澄 教授、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專家

    馮順山 教授、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專家

    劉憲德 研究員、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專家

    鐘培道 教授級高工、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專家

    翟齊 高工

    戴樹和 教授

    柳曾典 教授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

    專家鑒定意見

     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在北京微量化學研究所,就北京東方化工廠“97·6·27”爆炸事故原因召開了部分國內著名分析專家的鑒定會。全國總工會的有關同志參加了會議,出度會議的專家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周同惠教授,北京大學原化學系主任孫亦梁教授,清華大學分析中心原副主任寧永成教授,華夏物證中心主任王敬尊教授。

    與會專家首先聽取國家經貿委有關同志對事故情況的介紹,仔細審閱了爆炸現場分析報告,并進行了認真討論,得出一致的意見。結論如下:

     1、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法醫鑒定中心從爆炸現場4名死者的肺、氣管中采樣,用GC/MS分析發現有與石腦油組成相符的若干成份,所用分析方法科學、結果可靠、確認死者生前先呼吸入石腦油后死亡。

     2、公安部消防局火災原因技術鑒定中心從現場煙塵和部分死者氣管和頭發采樣,用“薄層色譜和紫外光譜”分析,得出是”乙烯燃燒殘余物”的結論,其中“乙烯燃燒殘余物”概念錯誤,按化學科學的基本理論,乙烯燃燒完全只能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燃燒不完全,有可能生成一氧化碳和碳,這些產物采用報告中的薄層色譜和紫外光譜法”不能給出有效的數據。由此分析數據,不能作出“乙烯燃燒殘余物”的結論。

     參加鑒定會專家: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周同惠教授

     北京大學原化學系系主任亦梁教授

     清華大學分析中心原副主任寧永成教授

     華廈物證中心主任王敬尊教授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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