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汝城鎢礦違章錯發信號,導致電機車脫落,掉入豎井,造成整車報廢、死亡1人的嚴重事故。該礦大卜坑信號工尹某某,卷揚機司機袁某某的行為均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1986年9月13日16時,該礦電機車司機何某某駕駛載重量為2.5噸的電機車到大卜坑口792南頭拉殘礦。21時左右,何將空車開到7中段豎井口,準備讓卷揚機把機車吊上5中段后下班,并要裝礦石的民工鐘某某、朱某某到五中段通知尹某某。尹接到通知后馬上發信號給卷揚機司機袁某某,讓其將卷揚機罐籠放到7中段。當何某某將電機車剛開進罐籠二分之一時,尹某某胡亂向袁某某發出“一長一短”的不規則鈴聲信號。袁某某收到這一意圖不明的信號后,不向尹某某問清情況,想當然地認為是提升信號(提升信號為兩聲短鈴),便將罐籠提升起來。當罐籠升高約1.7米時,電機車脫落,罐籠掉到豎井底部,造成車毀人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錯傳信號。尹某某身為信號工,負責傳遞卷揚機房與豎井各中段之間罐籠升降信號,明知傳錯信號會發生重大事故,卻粗心大意,漫不經心,胡亂傳發信號,導致重大事故,應負有直接的主要責任。
2.忽視安全,嚴重不負責任。被告袁某某身為卷揚機司機,收到無規則、意圖不明的信號,不向發號人弄清情況,就盲目提升罐籠,對此次事故也負有直接的重要責任。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遵守規定、準確發號。要加強對信號員的責任心和事業心教育、管理工作,使其工作中精力集中,高度負責,準確無誤地傳發信號。
2.注意安全,加強聯系。信號員與卷揚機司機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協助、傳發信號清楚、明確,收到信號準時開機起動。收到不明確、不規則或模糊信號,要同信號員聯系,問明情況。否則,不要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