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證后安全生產動態監管問題。尤其是對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企業更要嚴格審查把關,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設防標準的,要暫扣相關證照,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與公安等部門加強工作配合銜接和信息共享,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建立民爆物品生產、銷售、運輸等環節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嚴格現場行政執法、強化日常監督檢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實現對民爆物品生產、儲存、流通、使用全過程的動態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超量生產、銷售等問題的發生;要按照有關要求,不斷完善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強化各級尤其是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切實落實對中央企業的屬地監管責任,嚴禁層層下放監管權限,真正加強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監管;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任務、建立現場監督檢查檔案,認真組織督查檢查活動,提高工作效能效果。對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不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工作不認真不負責,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查處和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責任。